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关键在于如何领取?


  在2010年倒计时还剩下72小时之际,我们在媒体上见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全文,中国社会和公众翘首以盼涉及到2亿人养老保障问题的“社保转续”的解决办法经过长时间的阵痛,终于呱呱堕地。

  从因特网上网友发表的意见看,在表达惊喜心情的同时,也对《办法》中的一些提法有些疑惑。这应该是正常现象,因为从讲求简要、规范的行政性文件语言到通俗易懂的大众话语通常要经过一个转换。

  在《通知》涉及的转续办法中,个人账户部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反正自己交的保险费都存在自己的账户中,到退休时,“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多交多得。

  网上对转续办法质疑最多的是“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这是媒体的表述;而文件上则是这样写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按汉语表达的习惯,这个说法的确会产生歧义:一种理解是:基数”是实际缴费的资金总和,这样从原参保地转移出来的资金就是“实际缴费的资金总和”的12%,那么也就意味着88%留在原参保地了。如果是这样,似乎“转续”的意义并不大。但仔细推敲,文件中的表达应该不是这个意思。因为按现行规定,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是按“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20%缴费的,所以现在让转移出来的12%应该是这20%中的12%,大概可以说是整个“实际缴费的资金总和”的60%左右。之所以说得这么拗口,是因为实际上每年的缴费基数可能会有差别,所以计算起来可能要一年一年地算。这样的话,不一定正好等于“实际缴费的资金总和”的60%,但应该不会相差太多。

  也许也许更让人担心的是,只转移60%的资金,将来领取养老金会不会受到影响。从《通知》的表述看,应该没有直接的影响。

  《通知》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这段文字比较艰涩,很难一下子读懂。在媒体报道中对此有这么一段解释:“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这段话是否可以理解为以下四层意思:

  1.对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与一个称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概念相关。

  2.上述指数(指数化)应该是将参保后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工作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然后再计算出所有的参保年份的指数的平均数,再根据这个平均数与退休时养老金领取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3.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其实就是交1年发1%,但最少要交15年。如果16岁开始打工,到60岁退休,满打满算可以领到基数的45%。

  4.在以上计算中,并没有涉及转移接续的资金的多少。从媒体上给出的解释看,到开始领取退休金时,除领取地以外的其他相关省份才将其应该负担(转移)的资金转到养老金领取地。

  《通知》的养老金计算方法中还有个“(最近的)10年优先”的规定。如果以上的理解没有错的话,那么在当前退休金待遇有差别甚至差别较大的背景下,今后流动人口(包括农民工)外出打工就应该有个策略,就是趁年轻力壮好找工作时争取在退休金待遇较高的省份打工10年以上,然后在其他地方都不要到10年,这样就可以在退休时得到更好的待遇。千万不要像媒体中所举的例子,在福建、广东、浙江各参保5年,这样就要回家乡退休,按家乡的标准领取养老金了。一般来说,中西部地区的养老金待遇要低于东部。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现行政策不变,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只是一个“暂行办法”,变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从网上看,相关的讨论还是很热烈的。现在的平民百姓对涉及自己公民权利和切身利益的政策都已经能够理直气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了,有时甚至表现得斤斤计较,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社会进步。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我们不能只对“贪腐”表示愤慨,还应该努力地主张和争取自己的权利。其实,落实到个人名下的“人头费”越多,“贪腐”的余地就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