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教育局下发红头文件组建“滦县崇文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16所学校注册的公司聘请教育局工会主席当总经理)
(教育局参与的公司半年销售收入近300万)
( “教育局”的教辅图书订货单)
(盖有滦县16所学校公章的管辖异议书)
法制周末网等联合报道(作者 葛树春 武鸣一)日前,石家庄女商人张双双得到电话通知,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通知将于2009年12月24日在裕华法院槐地法庭公开审理张双双起诉河北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19所学校一案(编者注:合同纠纷案)。
张双双向法制周末网表示,2005、2006年间,河北唐山滦县教育局辖下19所学校注册一公司从自己经营的书店购买数十万教辅图书,发货后的张双双多次催要图书款未果,故张双双依法将河北唐山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19所学校告上法庭。
据了解,女商人张双双2006年前后被唐山市K区,唐山市L县、滦县教育局和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拖欠图书款上百万元,2009年在法制周末网和众多新闻媒体的关注下,张双双顺利从K区,唐山市L县教育局取得应得货款数十万元。
法制周末网、正义联盟网除关注女商人张双双起诉唐山市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17所学校给付图书款一案外,还将对“唐山市滦县教育局和辖下17所学校注册公司“做生意””一事做深度调查报道。
“我们除对该事件展开连续报道外,还将以职业举报人的身份对其中涉嫌的腐败问题向唐山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敬请各位读者关注!”中国正义联盟网站长武鸣一表示。(伍爱国)
(下附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张双双,女, 1975年6月生,汉族,石家庄市人,现住石家庄新闻出版局宿舍联系电话:
被告人(第三人):唐山市滦县教育局,局长贡福山,滦县新城滦河路 16 号。
被告人:张秋雁,女,汉族, 1973 年 10 月 27 日出生,河北省宁晋县人,现住石家庄市燕港怡园,系石家庄市裕华区艺华图书社业主。
被告人:滦县育才木器厂。住所滦洲镇西坨子头村。
法定代表人是朱德军
被告人:河北滦县第二中学。住所滦县老城。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
被告人: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滦县古马镇新城体育界 34 号。
法定代表人田邵志
被告人:滦县古马镇古马小学。住所滦县古马镇古马小学。
法定代表人刘清明
被告人:滦县小马庄镇小马庄小学。住所滦县小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
被告人:滦县杨柳庄镇大下五岭小学。住所滦县杨柳庄镇大下五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
被告人:滦县第四实验小学。住所滦县滦州镇葛坎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秀杰
被告人:滦县第三实验小学。住所滦县新城晨光里。法定代表人樊秀云
被告人:滦县第二实验小学。住所滦县新城育才街 7 号。 法定代表人郑术焱
被告人:滦县第十一小学。住所滦县滦州镇三街后营房 14 号。
法定代表人董贵民
被告人:滦县油榨镇郑庄中学,住所滦县油炸镇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东昌
被告人:滦县滦川镇高坎小学,住所滦县滦州镇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贾丽英
被告人:滦县榛子镇王官营中心小学。住所滦县榛子镇王官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斋
被告人:滦县天华中学。住所滦县九百户镇安家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张厚军
被告人:滦县东安各庄镇家林小学。住所滦县东安各庄镇商家林小学。
法定代表人商喜民
被告人:滦县王店子镇韩新庄中心小学。住所王店子镇韩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云
被告人:滦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滦县老城东大街 3 号 法定 代表人蔡玉满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单位连带偿付原告欠款本金621736.30元,利息损失20万元,共计821736.30元。
二: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2006年,滦县《滦县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购得原告张双双书籍本金为621736.30元,经催要无果。
经查,该公司由唐山市滦县教育局辖下19所学校出资设立(张秋雁除外), 2007年1月22日被告决议解散,同年同月底解散,同年同月底该公司被注销。
原告认为,自被告决议解散公司之时,已有股东身份变更为清算义务人的身份。作为清算义务人,本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藏债之责,却“应为而不为,”并称将原告的款项汇给石家庄裕华区艺华图书社,经查证:该社的业主名叫张秋雁。故,列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认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教育局擅自批准中小学设立公司。利用国有资产变相作买卖。直接控制该公司的人事任免及财务,将公司变为小金库……
唐山市滦县教育局及各被告行为,已非法侵占了原告张双双的利益。
敬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准原告诉讼请求。
证据及证据来源:1、原告欠单。2 、注销手续。3 、张秋雁的身份证明。主要来源与登记机关。
此敬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附诉状副本 19 份
相关链接:
石家庄女商人张双双讨债事件(石家庄、开平、乐亭、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