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3
集体地权之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对照
陈绪国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她的宗旨,就是要通过城乡土地权益配置均衡化、农业合作化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来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国有化,借以保护国家的即全民的专属土地财产权,保障全国各层次土地物权的合理化、最优化、效力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利用率、作用力,消除封建资产阶级利用黑色资本和贪腐权力大量霸占国有土地的腐败现象,消除城乡差别与工农差别,为实现有效供给的福利社会主义开辟光辉灿烂的道路。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她的基本原理,不仅仅普遍适用于农业化农村化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国家,不仅仅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任何时候均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而且这个真理是永远颠扑不破的客观真理。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土地国有化论述是从政治经济学和土地所有制方面进行的,而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正式的成文法,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她包涵了很多另类政策性物权(非物权法中的政策性物权)。这些政策性物权,可以直接影响成文法包括物权法的政策性物权。如前苏联法系的全国土地国有化,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
西方世界的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在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不公平合理时,或者感触到土地私有化的极端危害性时,也会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来对于土地私有化进行修正。例如法国、英国及其他西欧国家和南美洲、东南亚的菲律宾等厉行土地改革的国家,或多或少地实施了土地国有化或者准土地国有化。这些国家,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效地化解了房地产危机和经济危机,并切实保障了民众福利事业。
一些生产力很落后并且土地私有化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一些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土地被国际资本大鳄吞并现象十分严重。仅1987年9月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召开的世界野生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四次大会上,被国际银行家圈出的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土地”遍布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总面积多达50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中国的面积,占地球面积的30%!这些土地,是债务国总额1.37万亿美元的抵押品(鸿兵《货币战争》第197页)。来自联合国电台
土地私有化和过度利用,不仅仅对于贫穷落后的国家非常有害,而且对于先进发达国家甚至世界经济危害极大。如1990年日本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衰退达20年之久;美国2007年至2008年的房地产次贷和金融危机,不仅造成美国经济遭到严重挫败,而且造成全世界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2009年11月份,阿联酋的迪拜世界因房地产泡沫欠债590亿美元,危及国家破产,全球股市遭到重创,将会引起新一轮金融海啸。
现在,有的人怀疑马克思主义了,对于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也束之高阁了。然而,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是不争的事实。
恩格斯说过:“至于我提的关于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5~416页)这里,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要走土地国有化道路,一定要实现农业合作社;二是国家把土地转交给合作社使用,是转交大地产权,转交以后,国家保留土地的所有权。以上语录,是恩格斯
德国物权法第903条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人,以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为限,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在不考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情况下,处分的权能是必须考虑清楚的。任何所有权应当包括处分权在内。否则,就不是所有权了。用这种标准来对照中国物权法集体的土地处分权,事情就很清楚了。
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一些范围,这比德国物权法进步;中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为物权主体与客体模糊,这一点甚至不如德国物权法,比苏联物权法、古巴物权法和越南物权法更是不如。苏联式物权法(包括越南、古巴物权法),城乡一切土地都是国有化的,没有什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没有个人的土地所有权。
香港是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政地区,属于英美法系,是公私法合一而没有自行制订物权法的地区。尽管如此,尽管在英国占领达100年之久,至今一直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并没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的所有制,也没有土地所有权私有制。香港人包括经济组织与个人所获得的地权,最高是99年的土地使用权。既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香港能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什么社会主义的大陆就不能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这岂不是咄咄怪事?
对照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基本原理,中国的城市地区全面实施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部分农村地区通过国家征收的办法实行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严格来说,中国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仍然有很大一段距离。占全国人口75%和全国土地85%以上的广大农村,没有切实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影响到全国城乡土地一体化的国有制即全国土地国有化的顺利实现,并且撤销了人民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代之以个体劳动为主体的生产体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地权十分模糊,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滋生了许多腐败现象,有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发飙下去,有可能从影响国计民生发展到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国土安全。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但是无论如何也要选择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正确道路。
道理很简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始终是利国利民的最公平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这与姓“资”姓“社”或者姓其他什么的没有多大关系。从日本房地产泡沫危机来看,获得暴利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炒作的国际金融财团,而一般的未从事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炒作的金融财团的财富因房地产暴涨和泡沫破灭而直接或者间接受害,大多数小资产阶级、中产阶级特别是无产阶级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危害,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没有达到合理的收入水平。从美国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来看,除了如日本那样的危机特征以外,甚至导致美国的大多数富翁的财富缩水,甚至导致全世界成千上万富翁和普通股民的财富大量缩水。从迪拜世界来看,除了如日本那样的危机特征以外,可以从全世界人均财富最富有的国家地区一下子跌向贫穷痛苦的深渊。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恶劣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不仅仅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甚至于可以危害全世界,是全世界人民最凶恶的共同的敌人!
土地财产,是每个国家最大一笔而且是最具升值潜力的不动产,是每个国家政府也是全民的命根子。纵观全球房地产走势和房地产连带危机的经验教训,得出一个结论,全部症结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权设置极不公平合理,二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与炒作。中国虽然是个社会主义国家,或多或少地染上了这种毛病,从而埋下了腐败甚至危机的隐患,这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大量资料中可以得到以上结论。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具有最高学术权威和法理效力。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到底相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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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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