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重大责任改变企业的低工资状况
三年半前,我在《工资成本与生产发展水平》一文中已经谈过这一话题。现在看来,还有必要再作点分析。
当前的中国企业的工资水平严重偏低,尤其是企业的普通员工的工资严重偏低,相对于中国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对此,不但在普通大众中已形成共识,经济学者或其他社会学者的绝大部分,也几乎众口一词。不仅如此,相当一部分国外学者或经济界、政界的重要人士,同样持高度一致的看法。
目前我国企业的过低工资状况,不仅是造成国内需求疲软的基础性原因,而且也是加剧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摩擦,以致一些国家对中国商品展开反倾销调查、采取惩罚性高关税的重要原因。因为,当各相关国家企业生产一定量商品的原材料消耗成本、折旧成本相差不大时,工资成本就是决定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下限的关键因素。而人为地压低了的工资,是企业能够使自己的商品,以比别人更低的价格销售的直接条件。但从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看来,这样低的企业工资,是他们所难以承受的。因为这些国家生产这类商品的实际生产率,与中国这样后起的快速发展国家的企业相比,并无明显差别。
此时,虽然从表面上讲,快速发展国家的低廉工资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通常也不是在其成本价格之下销售的,因而也似乎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的低价倾销。但是,这样过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与其生产水平相比实际上是不正常的,这些企业的商品本来已经具备了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的客观条件。后起的快速发展国家的企业,以显著低于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一般价格的方式廉价销售,就其性质而言,实际是使自己商品的价格大幅度地低于这些商品的真实价值。从这个真实的客观基础讲,以低廉工资作支撑的低价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确实具有颇高程度的低价倾销特征。当然也必须指出,如果发达国家与快速发展国家相比,某些生产部门(或其中的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率反而落后了,快速发展国家的企业以自己生产商品较低的市场价格进行竞争,就既有利于需求者,也是促使发达国家的相关企业加速进步的积极因素。
那么造成当前中国企业过低工资状况的主因是什么呢?虽然各国企业之间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是促使各国间交易的商品价格降低的重要因素,但是这种降低是有限度的。这就是,对于以降价销售方式竞争的企业,总还是力争使本企业的利润率不至明显低于国内企业的同等水平;它们不会无谓地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以致造成企业无钱可赚甚至亏本。其次,从单个企业的角度讲,在可能的情况下——只要相关的社会条件容许,企业当然会迫使应聘者接受较低的工资。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说来,这也是其自然的选择。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与劳动者的工资博弈中,是居于有力地位的。
经济学家们曾经讲过,企业的工资水平是处于上升通道还是下降通道,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整体供求状况。直接地讲,这当然不能说错。但是很明显,企业的工资因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而引起的波动性变化,并不能引致企业的工资水平的持久性升高或降低。
另一方面,企业力求以更低的工资聘用劳动者,受到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是当今社会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以及用工单位必须缴纳的职工劳动保障基金的限制。由此可见,当今社会,宏观上对企业工资的调节,重大地影响着全社会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宏观上的此种调节,对于各个企业是平等的。而普遍地适度提高了的企业职工工资,从全社会整体讲,会使一段时期里畸高的利润率有所回落。这有利于全社会稳健、良性发展。同时,会促使出口企业争得较以前有所提高的销售价格——它们本来就有资格获得较高的销售价格。由此,本国的出口贸易与其他国家的摩擦将会有所减少或缓和。
而且,工资提高的长远效应,决非企业工资水平的单纯性提高引致出口商品价格的单纯性提高。因为,企业职工工资的普遍提高,是促使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恒久提高的基础性条件。很明白,只有当劳动者普遍有了较高以至更高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及其子女不仅可以过上较以前舒适的生活,而且也才有条件接受更高的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在此基础上,中国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将具有更优异的品质,并且有更多的创新产品。中国的企业、中国企业的产品,才会真正在全球市场有更强的竞争力。一句话,改变中国企业目前普遍的低工资状况,政府相关部门理应承担起关键性责任,也完全有适当的手段作出适度干预。
但是,政府或宏观决策者在这方面的眼光往往是比较近视的。这是为什呢?因为(1)不可否认,当今社会,名企业主(巨额资本所有者)、巨富者有更大的社会话语权。国家机关中的许多人也更喜欢与富人交往,听取这一阶层者的看法,甚至忽略其他社会阶层的看法。而从各个企业的角度讲,降低工资成本是常规性选择,而不是主动地增加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这不会是大多数企业主动作出的选择。(2)其次,提高职工的工资,对于劳动生产率低的企业无疑有更大的压力,甚至会导致一部分低层次企业的破产倒闭。这一点,从宏观角度讲,关键在于社会的整体生产是否达到了较高的层次,是否承受得起一部分企业必不可免的破产。就当前的中国讲,整体制造业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不少部门已形成程度不同的生产能力的过剩。这就表明,全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是自然的选择,一部分低水平企业的破产是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当然,宏观上的调节以促使企业劳动者工资的较显著提高,也有一个数量上的适度把握问题,过于急剧的调节与干预也将造成新的问题。这容易理解。
无论如何,总的方向是明确的。这就是,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以企业劳动者工资的同步提高为重要前提。实际上,全社会各类劳动者的工资中,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才属于基础性的工资。相对而言,不生产商品的其他部门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公务员的工资),是依附于社会的商品生产部门的。不言而喻,与企业劳动者工资的较快提高相联系,中国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工资差距将逐步缩小。当整体的社会经济水平有了显著进步的时候,这一点尤其重要。就中国的现状讲,以往一段时期依赖于企业低工资在国际市场的低层次竞争,已经成了过时的、造成种种弊病的策略。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劳动者工资的及时增调,负有直接重大的责任。
2009-11-16
链接《工资成本与生产发展水平》:
http://www.jjxj.com.cn/articles/10474.html
政府有重大责任改变企业低工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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