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尤其,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普遍存在着带薪休假制度不落实和加班不付加班费或者少付加班费的问题。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虽然有着诸多的原因,但是,法律缺少强制力,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员工在的位卑言轻,工会组织又形同虚设,所以,一般不到辞职时,是不会轻易提出休假或者索要法定的加班费。结果,在提出辞职,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管是在仲裁委还是在法院,用人单位都会以员工平时从来没有要求过休假,或者没有提出过休假和加班费问题为由,反过来理直气壮的指责员工。近期,山东省对此类问题出台了较严格措施,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无疑开了一个好头,也为落实包括飞行员在类的各类人员的带薪休假制度,起到了强有力的保证作用。
相关报道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对不执行政策的,山东省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即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意见提出,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