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空想社会主义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之后的空想社会主义是逻辑化的、终极形态的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关于商品的价值、价格和剩余价值的具体本质的理论是终极形态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科学的商品价值论的最初形态是马克思于十九世纪中叶创立的。马克思在创立了初级形态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之后,第一次抽象而科学地认识到:商品的价值既不是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的使用价值,也不是交换者对商品性能的主观判断,而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从而典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基础。

    然而,十九世纪马克思创立的商品价值理论的科学性也只能到此为止。就是说,马克思只能抽象地认识到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却不可能具体地认识到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什么社会生产关系,因为马克思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来研究社会生产关系以及商品的价值,而马克思时代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不是、也不可能是由抽象质性定律与具体量化定理所构成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只是初级形态的、抽象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初级形态的、抽象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不能用来精确、具体地判断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在二十世纪未以来完成了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历史任务、从而产生了具体的、质、量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之后,人们才可能具体而精确地认识到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从而才能具体、精确地认识到商品价值的本质。所以,在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尚未产生和尚未被人们所掌握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大智大勇的思想家还是思想家们的受众、不论是“东经”还是“西经”、不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人们,对商品价值和价格的一切具体认识只能都是错误的。

    既然马克思对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具体认识只能是错误的,那么,这些错误认识当然不是科学理论,因而当然就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而属于马克思创立的错误的理论体系。所以,把马克思对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具体的错误认识当成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实在是必然发生的历史性错误。

    当我们运用极简明的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关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的原理排除了笼罩着商品交换的重重迷雾之后,我们才会发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的本质不过是我们早已具有的逻辑常识能够理解的、极其简单的、却又需要我们以巨大的勇气才能完全承认的事实,因为完全承认了这些极其简单的事实,就等于勇敢地承认了我们曾经的历史性愚昧,如果我们老老实实地承认我们只能从愚昧中走来,那么,我们就必须正视如下的事实: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物品,不交换的东西是不能称为商品的,这是马克思早已科学地揭示出而又为我们所知道的事实。

    既然如此,那么,在产品制造和生活过程中用来消费而不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当然不可能是商品,产品只有在交换过程中才是商品,这是很容易了解的事实。

    所以,商品在交换前和交换后都是非商品,是在交换过程之外正在使用的或正在保存着、将要使用的生产条件或生活条件。

    商品是由非商品转化而来,又必然转化为非商品,正象商品经济是由非商品经济转化而来又必然会转化为非商品经济一样,这也是马克思早已抽象而科学地揭示出的道理。

    既然我们知道交换前和交换后的、不是用来交换的产品不是商品。那么,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是被交换主体用来支配他人产品和把产品给予他人?显然,我们只能回答:是。

    交换者用来支配他人产品的产品和给予他人的产品是同一个产品,这产品是怎样形成的?我们也只能回答:是生产出来的。

    交换者用来支配他人产品的产品是不是交换者的权力?我们必须回答:是,因为权力就是某主体支配另主体做出特定方式和特定结果的价值行为的力量。

    不须说,交换者给予他人的产品当然就是交换者的义务了。

    交换本身就是社会整体生产活动中的一个生产过程,即是组合、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总产品的过程,所以,交换者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本身就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而马克思早已抽象而科学地揭示出: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

    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的量——权力量与义务量是怎样确定的?马克思在揭示出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之前就已抽象而科学地揭示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只能老老实实地承认:商品生产者之间的权力量与义务量由商品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所决定。

    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的量——权力与义务的量是怎样表现的?当然是运用权力与实施义务的结果表现着权力与义务的大小,正象物体位移运动能力的大小是通过此物在一定时间内的运动距离来表现一样,某交换者获取了他人一个商品,其权力量则为一个商品,给予了他人一个商品,其义务量也就是一个商品。

    当交换者用等量或不等量的货币分别购买相同或不同的商品时,用来购买任一商品的货币量都是用来购买所有商品的社会货币总量的一部分,因此,用来购买任一商品的货币量都表现此一商品价值量在社会商品价值总量中的比例。所以,某一商品的价格表现的不是商品价值量,而是某一商品价值量在社会商品价值总量中的具体比例。

    综上所述可知:

    1,商品的价值是在交换中被交换者当做获取他人产品的权力与给予他人产品的义务能力来运用,

    2,商品的价值量是交换者获取的商品量与给予的商品量的统一,

    3,某一商品的价格是此商品的价值量在社会商品价值总量中的比例的货币表现,

    4,商品的价值量和价格由制造商品的社会整体生产能力所决定,因而,商品按照社会整体生产力已经且能够生产的产品及其对社会劳动与生活的满足程度来分配、交换,即按劳分配(按社会整体劳动量来分配)。

    上面关于商品、商品价值和价格的表述其实是人们早已具有的逻辑能力所能理解的、极其简明的、明明白白地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不须再研究的事实,却又是现实的“东经”和“西经”坚决不敢承认的事实,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传统经济学把三大错觉和价格假象当成了绝对不可否认的事实,从而被这些错觉和假象所迷惑而坚决不敢承认与这些错觉和假象相矛盾的事实。

    这三大错觉是:

    1,商品交换以等价交换为条件的错觉,

    2,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是商品的错觉,

    3,资本家通过与工人的商品交换而无偿占有(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错觉。

    这三大错觉是极其荒谬的认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属于整体的原理就可以发现如下三个极其简明的事实:

    1,商品交换并不以等价交换为条件,而是以劳动个体独立生产、相互交换不同产品的必要性与现实社会生产力所提供的交换一定数量的产品的可能性为条件。

    2,不论是正在使用的劳动力还是已消耗的、凝结在产品中的劳动力都不可能独立地成为商品。

    3,私有制是由社会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决定的、社会对劳动者私人的生产责任的委托制,而不是由少数人的意志决定的剥削制,某一企业的资本家与本企业的工人直接协作生产产品,并与另一或另些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进行商品交换,而不是某一企业的资本家与本企业的工人进行商品交换。

    显然,三大错觉是极易产生、必然产生而又极不容易被怀疑的很具体的历史性错觉,是毫无科学根据的、非理性的诚性臆断,正因为现实的“东经”和“西经”都要求其商品价值理论必须符合而不能违反这三个很具体的错觉,所以,其具体的商品价值理论必定都是违背事实逻辑的错误理论。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尚未产生,传统经济学只能被价格的抽象性和主观性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认识不到价格的具体而客观的简单本质,错误地把价格当成衡量和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尺度,

    排除以上所有的迷惑,必须以自然科学和人类实践活动在二十世纪末以来的革命性进步所导致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革命的实现为条件,即必须以精确、具体的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的产生为前提。只有运用精确、具体的辩证唯物主义整体科学原理来重新研究人类社会,从而完整、准确、质、量统一地了解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之后,才有可能排除一系列历史性迷惑而科学地认识到商品价值和价格的具体而简单的本质,正象只有在马克思创立了初级形态的、抽象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之后,才能排除一系列历史性迷惑而抽象地认识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极简明的事实一样。

    关于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科学理论是科学地支配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须条件,没有完整、精确的商品价值和价格的科学理论,劳动人民最优利益的实现就时时面临着空想社会主义和传统西经的荒谬理论的巨大阻碍和巨大威胁,完整而合法的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