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交融与冲突


       2008年过去了,这年发生了很多事情,有太多的眼泪和感动。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事情和人物也许都被人们慢慢淡忘,对于我州来说,有三个人我们也许不能忘记,也不应该忘记,他们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正义,温暖了人们的心灵,他们的名字叫李小龙、黄保奇和李宏专

对于英雄的行为我们不能忘记,但更重要的是三位英雄的遭遇给我们带来怎样启示和引起的反思。如何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候如何自保,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遇到暴力抵抗的事在我州的开远和元阳也曾发生过。谈到这几起案子,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吕庆伟说,“几起案件都属于突发事件,当时的情况相对特殊,但事后来看都有可以总结的地方”。
 
反思一
情理法的交融与冲突
事件回顾:
20084月23日,泸西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接到举报,2006年6月奸淫幼女案的犯罪嫌疑人陶进猛已潜回家中。派出所教导员何伟随即组织李小龙及其他民警前往抓捕。抓捕过程中,在民警已亮明身份的情况下遭到陶进猛父母暴力阻碍,其父陶荣兴持刀刺伤民警李小龙,后又将何伟刺倒在地,陶进猛乘机脱逃,后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归案,民警李小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光荣牺牲。)
《论语.子路》篇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这就是孔子的“亲亲相隐”理念,即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要定罪量刑”,但几千年传统文化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影响也容忽视,而且这么多的法律老百姓能知道多少。
2008423陶荣兴看着儿子被带走时,他所经受的也许正是一种情、理、法的艰难抉择,而在他选择举起刀子的那一刻,正是这种情、理、法难以融合后的直接冲突,当陶荣兴持刀刺向民警时,他真不知道是出于对民警的怨还是对儿子的爱。本来是一起奸淫幼女案,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可以控制,但陶荣兴的这一选择仅仅让儿子得以一时脱逃,而随之失去的却是民警年轻的生命和两个家庭的幸福。
同时,陶荣兴本人也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008107,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泸西“4·23暴力袭警案作出判决,主犯陶荣兴犯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被判处死刑。 陶进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陶进猛母亲陈卜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合刑期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关于情、理、法的关系,著名历史学家余英时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共有三点进行阐释:一、英国、欧美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二、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和这个推广程序相应的原则便是礼,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三、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人不犯法,全凭那人的自觉。
4·23”暴力袭警案也许暂时告一段落,但这事件所暴露出的情、理、法的冲突问题却一直还是个复杂的问题,这样的思考并不应该停止,毕竟,类似的案例将还会出现。
 
反思
在执行任务时如何自保?
事件回顾:
2008101121许,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发生一起绑架案件,建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黄保奇在解救人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刺中数刀,不幸牺牲,年仅35岁。建水县政法委副书记邹志军、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负伤,人质被安全解救。)
就在建水案件发生后10多天的2008年11月29日,昆明市龙泉路的家乐福超市发生歹徒劫持人质事件,共有三名市民被歹徒刺伤,一人被劫持,经多方谈判未果,为保护人质,警方开枪击毙歹徒。
谈到昆明家乐福超市的劫持案时,吕庆伟介绍,当时建水公安在制定营救人质方案时候,也设计了方案,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才发生了后来的事。当看到人质面临危险时,民警挺身而出,人质救出了,但刑侦大队大队长黄保奇却被刺中,他用自己的身体保护了人质的安全
同时,“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如何保护自己”也成为一个不容轻视的问题。其实,自从上海袭警案发生后,警察自我保护和保护人民的能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连自己的生命都无法保护的人,还能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吗”,不少网友在网上直言个人的观点,对上海1人作案10人死伤的结果表示惊讶,这些言论虽然尖锐,但也真实的反映了客观存在的问题。
如何提高公安干警的自身素质,以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减少牺牲,真正履行好那份神圣的职责呢?吕庆伟透露说,今后公安民警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民警开展体能大练兵,并适度加大体力和耐力的训练强度,提高民警的整体战斗力苦练基本功,同时,民警执法时尽量做到观公正,据法处罚。
 
反思
民警VS金手链
用生命捍卫法律尊严
事件回顾:(2008111619许,蒙自县城振兴商场附近一名男子正在实施抢劫,刚好和妻子路过的蒙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芷村中队中队长李宏专听到呼救声后,他立即冲上去将该男子摔翻在地。在搏斗中,该男子的同伙用匕首刺向李宏专胸部,刺穿他的心脏,鲜血喷出2多远。李宏专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双手仍紧紧抓住犯罪嫌疑人不放,最后因失血过多被歹徒挣脱。倒在血泊中的李宏专,用十分微弱的语气对妻子说:决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跑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宏专于当晚20时许英勇牺牲,年仅30岁。)
吕庆伟在谈到李宏专时说,我们付出的成本太大了,如果从直接意义上看,一个国家培养了多年的优秀民警用自己的生命换来的仅仅是一条金手链,但其所产生的社会意义却是无价的
2008年11月27日,中共蒙自县委员会、蒙自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向李宏专同志学习,其中对李宏专的评价为:“李宏专同志是我县公安系统中一名普普通通的交通警察,他用年轻的生命谱写了壮丽的英雄篇章,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他大义凛然、舍生忘死、义无反顾地与犯罪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用果敢和忠诚践行了人民警察‘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后记:警民关系影响社会和谐
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警民关系是否融洽,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         
由于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特点和新情况,曾经融洽的警民关系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冲击,逐渐产生了一些隔阂,甚至变得有些疏远。不少地方出现公安机关个别民警对待群众态度粗糙,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一些地方还有民警涉黑、护黑,各种不良因素直接导致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淡化。
在采访中,不少民警诉苦说“当警察与市民发生争执或冲突时,老百姓通常以为是警察的错”,这也是警民关系逐渐冷淡的表现,从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桩桩袭警案就可以看出警民关系的现状。
警民关系要和谐,警察是关键。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警民关系首先要化解矛盾纠纷、理顺了群众的情绪。其次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警民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要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另外,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增强民警法治意识,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严格执法责任化。只有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推动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