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重申“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定位是: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很难从银行贷款来弥补不足,金融人才和团队也非常缺,由于重庆处于试点阶段,重庆常务副市长黄奇帆重申“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不” 有必要:
一是年利率不能超过20%;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跨区经营; 三是不能非法集资,不能吸储。20%的利率贷款,小额贷款以8%的利率从亲戚朋友那里获得资金,如果出现风险,则会留下烂摊子;四是行业协会不能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黄奇帆重申“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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