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49)


我国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有关直接抵免的条款,而对间接抵免未作出规定。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括有间接抵免的条款。这里还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前由于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适用的税种不包括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有来自国外已纳税的股息收益,那时还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的仅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有了间接抵免的条款。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