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大火的真相如何?


 央视大火的真相如何?

    核心提示:9日晚21时许,北京市京广桥附近的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大火灾,

     造成6人受伤,1人死亡。楼内十几层的中庭坍塌,演播大厅的数字机房被烧毁。

 

           

    【转思宁的博客】  中央电视台2月10日就在建新址配楼(注:即电视文化中心“TVCC”)发生火灾表示道歉。央视网消息称:“经北京市消防局调查证实,这次火灾是由于工程项目业主管理单位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雇佣人员,违规燃放烟花酿成的。”“火灾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中央电视台深感痛心,给周边群众造成交通拥堵和生活不便,中央电视台表示真诚的道歉。”
  在思宁看来,央视所谓“真诚的道歉”相当可疑。
  “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注:有媒体报道指是该办公室主任徐威,但央视并未点出姓名,以下简称工程办主任)请示批准的上级应该是央视负责人。工程办主任是否“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雇佣人员,违规燃放烟花”,央视负责人理应最清楚,为什么不自己调查证实,而要依靠“北京市消防局调查证实”呢?
  根据有关报道分析,央视对火灾原因的解释有撒谎之嫌。 
  中新网记者赖海隆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骆原在十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央视新址北配楼火灾是由于业主单位不听民警劝阻执意燃放 A 类烟花所致……他说,9日晚,中央电视台雇用了湖南某烟花公司,擅自在失火大楼西南角空地燃放了数百枚礼花弹,这些礼花弹燃放必须经过北京市政府批准。”如果报道属实,雇用(注:此处用“雇用”是准确的,而央视道歉中用“雇佣”是不准确的)湖南某烟花公司的应该是中央电视台,而不是工程办主任。即使以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名义雇用,也不能说成是工程办主任个人雇用。
  《财经》记者欧阳洪亮报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骆原说,整个燃放经过有四台摄相机进行跟踪拍摄,目前燃放人员和礼花弹箱体已经被警方监控并取证。”《财经》记者欧阳洪亮、朱弢、罗洁琪报道:“据《财经》记者调查,央视燃放的烟花购自湖南浏阳三湘烟花制造公司,该公司同时负责当晚的烟花燃放。9日晚在失火大楼西南角空地燃放的数百枚礼花弹,总计价值达100万元左右。整个燃放过程,央视安排有四台摄像机跟踪拍摄。”《中国新闻周刊》总第407期李赫然《谁将为烧毁的大楼埋单?》文章也指出:“北京警方还得到了录像证据——在燃放时,央视曾架设4个机位,用于拍摄礼花绽放的美丽。”如果报道属实,燃放烟花属于央视组织的活动。如果只是工程办主任自作主张,很难想象他能够安排架设4个机位,调动四台摄像机来拍摄,能够个人决定“总计价值达100万元左右”的燃放支出。
  东方网2月11日报道曝出猛料:“‘2月9日新址举行元宵节活动,下午五点在服务楼二楼餐厅集合比赛包饺子,入场时需交19块9的会费。晚上八点进行烟火表演,请按时参加。’2009年元宵节,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办公室(为央视副厅级单位,主要负责央视新大楼的建设)员工都收到这样一则短信。”

“知情者向本报记者透露,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办公室举行烟火表演已经持续3年,2007年耗资30万元人民币,2008年耗资50万元人民币,2009年更是耗资100万元。”如果报道属实,更证明烟火表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不是工程办主任个人的越权行为。央视及其负责人要说不知情,是解释不通的。

    难道“已经持续3年”的活动都“未经请示批准”?
  央视的道歉完全把责任推到工程办主任个人身上,对央视及其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的责任只字不提,显然缺乏道歉诚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然而,央视在电视文化中心尚未竣工,仍是装修“工地”,“灭火设施不完善”的背景下,去年就启用其作为奥运赛事直播的工作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央视2月9日在电视文化中心举办焰火晚会,却没有依法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央视则违反了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关于“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的消防安全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和落实。”央视的法定代表人显然没有负起法定的责任。
  央视还违反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若干条款。
  央视对其工作人员不听治安民警劝阻,执意违法燃放烟花的傲慢态度也没有检讨。
  再考虑到有宣传部门限制记者报道,控制网民议论的迹象,更令人怀疑央视所谓道歉是否试图隐瞒什么真相。     

2009年2月11日

  

     ……多行不义必自焚。玩火自焚是一个历史定律,当然,人家说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没见过央视那么立竿见影的玩火自焚。央视作为一个新闻媒体,基本没有新闻道德。可以说,除了中国,中国中央电视台这样做事的电视台在其他大部分国家,都是一个违法的存在。在我们这里,它不但合法,而且甚至象征着法。多少年来,央视做过多少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迫害文化,篡改事实,瞒天过海,助纣为虐,粉饰太平的事情?当然,这是一个疑问句,没别的意思,你说没有就是没有咯,反正你掌握了媒体资源嘛。
     ……央视自己要反思,当然,央视是永远不需要反思的。随着舆论的发达,社会的发展,央视的公信力现在已经不能用没有来形容了,而是一个负数。也就是说,央视的新闻我们可以反过来看。我们当然理解央视作为一个国家电视台,党的喉舌,自然不能那么随心所欲,但是,事情永远是可以做好的,命题作文也是可以不至于差成这样的。这是事情最坏的结果。一个媒体,完全没有公信力可言,非但没有倒闭,还是一个国家的第一号,那只能说明连同这个国家都失去了公信力。
    
不幸的是,在这次火灾事件中,央视又一次重演了一遍。这应该是建国以来除去森林大火以外,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一场火灾了,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特大新闻,但在央视的轻描淡写下,这场火灾就像烧了你我家的房子一样平常。假设是BBC的大楼放烟花烧了,甚至是湖南卫视的楼烧了,央视一定是报道的最积极的,不仅要滚动播出,而且估计导播都得乐得在地上打滚,做到真正的滚动播出。但这么大的一件事情,曾经一度是全世界的头条以及直播的新闻,在一个国家电视台里并无体现,达到了完美的和谐。这也是我们中国的新闻现状,我们看到的所有新闻都是经过了别有用心的删选和选择的,一切都看剧本需要和导演要求。

     这把大火需要反思的不是烟花需要不需要禁放,这是一个小问题,这只是央视在漫漫自焚路上的一个小高潮而已,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央视需要不需要禁放。而政府也需要反思一个问题,那就是央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等喉舌,在现在的操作模式下,其实还拖累了主子的形象,本来是真事,被这些媒体一说,新华社通稿一发,反而像个假事了,本来是个加分的事,被他们一宣扬,居然正正得副变成了一个减分的事情。而且随着年轻人的成长,这些媒体上报道的内容正逐渐的成为笑柄。虽然他们都是由宣传部门直接管理,但是,在这五十年中,社会和政府都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不过对于这些宣传机构的控制管理以及他们的宣传方式都和五十年前几乎一模一样,只是增添了一些颇为不得力的辅助,自然会被时代淘汰。

五十年前人好骗……但现在是一个讲究以德服人和以德蒙人的年代,所以,希望这场大火能让相关部门考虑考虑,新闻到底需要不需要联播。

                                                
题图为火灾后的央视电视文化中心“TVCC”。
本文涉及的报道的出处分别为:
  中国新闻网:《央视新址火灾因业主执意燃放烟花所致》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2-10/1556817.shtml
  财经网:《央视新址大火系业主执意燃放A类烟花引致》http://www.caijing.com.cn/2009-02-10/110054461.html
  财经网:《央视新址火灾相关责任人被控制 为副局级干部》http://www.caijing.com.cn/2009-02-10/110054461.html(该文疑被删除,但已经被大量转贴。)

  《中国新闻周刊》总第407期:《谁将为烧毁的大楼埋单?》http://news.qq.com/a/20090211/001163_3.htm
  东方网:《央视大火涉案嫌犯被控制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http://news.eastday.com/c/20090211/u1a4164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