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51)


按上例计算如下:  

  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0万元(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份,所以, A公司的视为纳税额为30万元×50%=15万元)

   B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30万元=70万元

   B公司分配给A公司股息70万元×50%=35万元

   B公司分配给A公司的股息在B国缴纳的预提税为35万元×5%=1.75万元

  A公司的视为纳税额为(35/70×100×30%=15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为35万元+15万元=50万元

   A公司股息抵免限额为[50/200+50] ×[200+50×40%]=20万元或50万元×40%=20万元(100万元×50%×40%=20万元

  由于A公司间接和直接在B国缴纳税款为15万元+1.75万元=16.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因此实际抵免额为16.75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在A国纳税(200+50×40%=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在A国纳税100-16.75万元=83.25万元

  上面我们说明了单层抵免的具体计算方法,多层抵免的计算可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不论国内法的单方面关于外国抵免的规定,还是双边税收协定有此规定,间接抵免只有在单层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效。在涉及多国的多层母子公司关系的场合,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母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子公司)获取股息,而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子公司)又从第三国居民公司(孙公司)获得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国与子公司所在国没有税收协定,并且国内法也没有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那么该子公司从孙公司获得的股息已纳所得税就不能在子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