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54)


    目前,很多国家在本国的税收法规中主动地作出直接抵免的规定,使抵免制的使用扩大到非缔约国在内的一切国家。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均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仍按前面的例子,全额抵免就是居住国对10万元所得,全部按35% 税率计算征税,对在来源国取得的2万元所得缴纳的税额,允许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即居住国给予的抵免额,                    第一种情况下是4000元,第二种情况下是8000元。限额抵免就是居住国对10万元所得,全部按35%的税率计算征税,对在来源国取得的所得缴纳的税款,允许从应纳的税额中扣除。但是,居住国不允许扣除额超过来源国所得应在居住国征税的税额 (即最大扣除数额)。最大扣除数额是20000元 × 35%= 7000元。(在第二种情况下,有1000元得不到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