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获刑是买断“官龄”?
陈良宇案已家喻户晓,自不用笔者多说。然而,昨晚,当笔者在人民网、敬亭论坛上看到《天津高院首次披露陈良宇案在津审理相关内情》一文后,又勾起了笔者的一翻议论。
笔者之所以会议论陈良宇案,是因为文中说的五处细节,破绽百出,疑团难解:
一是法院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是至上诉期限届满,陈良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三是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18亿元。
四是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五是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从以上这五个方面来看,陈良宇是罪大恶极的。在人们的心中,他至少要获个“死缓”刑罚;可是结果,他只获了18年的刑罚。可以说,他的刑罚并没达到人们的心里预期。笔者认为,陈良宇案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疑问:
从以上这五个方面来看,陈良宇是罪大恶极的。在人们的心中,他至少要获个“死缓”刑罚;可是结果,他只获了18年的刑罚。可以说,他的刑罚并没达到人们的心里预期。笔者认为,陈良宇案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疑问:
疑问一、陈良宇的非法所获究竟有多少,难道就30万元吗?他弟弟的1.18亿元人民币中,就没有他的“羹”,没有他的份?
疑问二、在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中,陈良宇也无分文好处?要知道,陈良宇的这一行为给国家造成的光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2亿余元人民币呢,难道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就不给陈良宇一些“好处费”?
疑问三、10亿元的社保基金融资,难道都是“义务劳动”,不收分文“好处费”?
疑问四、陈良宇为何不上诉,判其18年刑,罚其30万元人民币的款,是否正合其意?以陈的罪行,这样的量刑合理吗?
综合以上疑问,我们看出,法院终没说出陈良宇受贿究竟有多少钱财。我们可否这样想,陈良宇所得的非法收入本不只30万元,现就罚其30万元,其余的全部留下,作为其“买资”,就是“买断官龄”的所值,让其从官位上退下来。而18年的刑罚,也一样是书面判判而已,过个一年半载,他就可保外就医,获得人身自由,而安享晚年。
其实,人们也清楚,在对腐败分子的量刑中,不光陈良宇案是这样的,其他大贪官的案件也是这样的,总是达不到人们的心里预期。也就是因为这样,中国的腐败是越反越多,越反越大。因为,一些聪明的官员,已将腐败作为一条“致富”的捷径。在位十几年,贪污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然后案发后,再交出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元,就可以轻判或获死缓,再保外就医而达到其“发家致富”的目的。试想,这样的一条“致富”捷径,谁不削尖了头往仕途上钻呢?搞到位置后,又怎不拚命捞钱?
当官有如此好处,试想,在当前的部委、省、市、县各级官员中有多少官员,当上官后是在为国家、民族、党的前途、命运着想?有多少官员是在依法治国?当然,笔者也承认,在我们的官员队伍中,想着国家、民族、党的前途、命运的官员是有的,但这只是少之又少的一部份官员啊!就像吴仪、李金华这样的好领导,是因为少数,才会被人民颂扬。反之亦然,如若不是这样,国家怎会出现如此多的腐败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