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分红(3):公司法对分红的限制


与市场舆论的吁求相反,公司法针对“分红事项”,强制性规则是“限制分红”而不是“强制分红”。2006年的新公司法确实增加了一条,即公司满足分红条件,而连续五年不分红,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买回自己的股权(第75条)。但这只是对抱怨股东的一种微弱的救济,救济的方式是鼓励退出,而不是强制分红。

公司法对分红的限制包括若下几条红线:

(1)没利润,不分红;

(2)有利润,而以前年度有未弥补的亏损,先补亏,在分红;

(3)满足上述要求后的税后利润,再提10%的法定公积金;

(4)分红由董事会作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违背上述法定限制的分红属于违法分红,股东有义务退还公司。(参见《公司法》第167条)

为什么法律针对分红,强调限制,而不是鼓励?读者先猜猜看?下回再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