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建议


一、名称

建议:将名称修改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理由:1、许多农民工反对这个称呼,应予尊重。2、部门规章与法律一致。

二、缴费

建议:单位在第一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12%,以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每年增加1%2%左右,直至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同工同酬待遇。这兼顾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返回

建议: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体系。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逐步与城镇居民享有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可以承担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义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可以包括在城镇务工的已经毕业的农村生源大学生。

说明:建立相对独立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核算体系,可以将由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适当返回,作为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含义为,农村借鉴城市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返回的养老保险费可以由正式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农村居民享受并考虑处理过渡状态年龄的农村居民的享受办法。

参见:建议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增加一条

、基本养老金的取得

建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笔者建议增加第三项: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基本养老金为把按照以国家规定年限下限为基准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乘以缴费工龄与国家规定年限下限的比例。

参见:关于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五、养老关系转移接续

建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国家承认其全部缴费工龄,基本养老金由按照各缴费地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的养老金乘以各缴费地缴费工龄与全部缴费工龄的比例之和确定。

参见: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十七条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