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筹划。该办法是原内资企业适用的,现没有新的规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不能用了;但我看到总局在网站上回答问题都用以前的规定,这个规定是不是也可以争取仍然适用。1、该办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分国不分项”情况下本不可这样做。2、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与中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绝大多数没有这种“饶让”的条款。而按照该办法这一规定就可以都是用“饶让”的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62)
评论
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