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是谁?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依照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原规定是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