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国企高管腐败窝案”的新闻已经报道好几日,一度让公众们纷纷猜测是哪家国企,又是哪些高管呢?怎么又在“躲猫猫”呢?这是笔者最不能容忍的事情——一个已经如此“倒行逆施”的知名国企高管,怎么连国企的名称还要帮它遮遮掩掩呢?!不应该把这些国企高管公布于世么?
直到今天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才出来发表声明称该国企是“安徽古井集团”。
笔者要说:知名国企高管“全军覆没”说明我们太善良。何以如此一说呢?
首先,是新闻媒体太“善良”。当“中纪委查办一知名国企腐败窝案 管理层全军覆没”的相关新闻在许多媒体得以报道,但大家只知道某知名国企,却并不知道是具体哪家国企,为什么要遮遮掩掩呢?是国企的名称有待调查么?还是新闻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要发这种不确定的新闻好了,何必上这种含糊其辞的新闻呢?!事实上,在不少类似的新闻,都有这样“善良”的新闻报道。这些腐败分子自己都不要脸了,我们还给他们面子做什么?!
其次,是我们企业职工太“善良”。据悉,该企业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有关部门对高管人员疏于监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最终才出现了几乎“全军覆没”的局面。笔者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该国企腐败决非一日,企业的职工定会或多或少知道情况,但为什么就没有人敢于把问题曝光呢?其实这怪不得企业职工们,虽说他们也有什么监督权、知情权,但他们能否行使这些权力不好说,他们还得依靠这个企业生存下去,把领导“搞倒”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吗?无论怎么说,企业的职工是弱势的,他们不得不“善良”啊!
最后,笔者觉得是我国法律太“善良”。众所周知,腐败是滋生在共和国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可以说是人人痛恨之,都曰诛之而后快。但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腐败的用刑,用到死刑这一极刑的情况较少,这既是国人的善良,也是法律的“善良”。法律的“善良”,导致无法对威慑腐败分子,腐败分子不怕东窗事发,就算真发了,他们就想方设法开脱罪行,只要保住命,就不怕没有出头之日了。可以说——法律太“善良”,腐败必“猖狂”。
从以上几点来看,正是因为新闻媒体、企业职工、国家法律太“善良”,从而导致正义无法张扬,腐败等罪恶有滋生的温床。新闻媒体的作用笔者不想多说,我只想说:新闻媒体不能只宣扬好事,更不能让新闻媒体没有“真声音”,只剩下“假唱”,新闻媒体如果“善良”那就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企业职工的权力,也就是公民的权力如何真正实现呢?难道公民的所谓监督权、知情权等等都被“善良”代替么?
最后说说我国法律,不必讳言,我国法律还很不完善,就死刑的量刑来说,情况也极其复杂,可谓弹性十足。如果考虑到死刑过于残酷,那么不借鉴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这一做法呢?目前世界上有终身监禁一刑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菲律宾、利比亚、新加坡、奥地利、加拿大、科威特、柬埔寨、澳大利亚、德国、埃及、瑞典、印度、荷兰、印尼、香港、南非、日本等。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意味着在其有生之年不能出狱。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则可能通过劳动改造后的减刑、假释等,有可能在服刑10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就可以出狱回归社会生活,如何对腐败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切除腐败毒瘤,我国法律决不能太“善良”。
知名国企高管“全军覆没”说明我们太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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