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我一直宣传纳税人可以,并且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纳税负担。现在的这个新规定,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但仍有纳税筹划空间。
为什么说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因为,新规定称:“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纳税筹划的难度就大了。同时,新规又称:“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这就是说,其他企业的纳税筹划的难度也加大了。
为什么说仍有纳税筹划空间呢?非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仍可以选择预缴方法。新规定称:“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可见,对这些企业而言,至少有30%的纳税筹划空间。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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