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日报》2008年12月11日刊登了唐埂先生的“驳王木匠定律”一文。我原本不知道王木匠何许人也,看了唐埂先生的杂文才知道。他文中介绍:最近有个叫王细牛的木匠出大名了——当然出的是臭名,你无须羡慕。但别小看这个王木匠,只有小学文化,能耐可真不小……据报道说,这个王木匠用不算多高明的骗术,把两座城市(一个是银川,一个是呼和浩特)搅得乌烟瘴气。先是在银川建设“宁夏国际村”,接着又在呼和浩特市建“西北第一楼”。玩的都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他用1万元港币注册的“三无”公司,竟然诈骗到了17亿。还发明了“王木匠定律”——抓住一个政府领导的弱点,我就能搅动一座城市。
唐埂先生在文中,义愤填膺,指责定律不成立。对其提出定律不成立的三条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其一、唐埂先生所说定律前提不成立,理由是现在政府是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姑且,唐埂先生的说法准确。也就是说王木匠在10年时间用一万元港币,且是用不算高明的骗术,诈骗到国家17亿资金,是集体讨论决定。那么笔者只能说,作出这样决定的领导班子是个无能的集体。一个行政能力如此低劣的领导班子,能够为政一方,造福百姓吗?显然是不能的。地方领导班子个人水平不高,能力不强,尚可以理解。但领导班子集体无能,而且还是两个中等城市的领导班子,被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木匠,用不算高明的骗术诈骗,这样的集体领导岂不是对我党用人制度的一种极大嘲讽吗?!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地方重大建设的动议,主要领导起关键作用。不能在出事后用“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来推卸责任。
其二、唐埂先生说王木匠的行经完全是由于他自己利欲熏心,目无王法,胡作非为。王木匠作为商人,利欲熏心,无可厚非。无论何种社会制度,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他的目的,甚至会不折手段。那么,是谁给王木匠目无王法,胡作非为的土壤呢?领导特事特办,是爱商亲商的体现,为地方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但特事特办,爱商亲商应该有个原则吧。总不能为了招商,就象古戏中的拉郎配一样,不管条件,无论该男子婚否,只要是男人,拉入洞房,就完事大结。只要是商人,不考察,不看资质,仅凭王木匠三寸不烂之舌,就将“宁夏国际村”和“西北第一楼”交付与他开发。这不是在上演现代的拉郎配吗?领导们如此草率的做法,恐怕是打着特事特办,爱商亲商的幌子,背地里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交易吧。难怪,王木匠口出狂言:抓住一个政府领导的弱点,我就能搅动一座城市。
第三,王木匠最终进了班房,倒也是他罪有应得。骗子无论多聪明,总有露马蹄的时候,对他的入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令人费解的是,宁夏和呼和浩特两地的领导没有责任?是不是因为是集体领导的成果而法不责众呢?
综上所述,无论唐埂先生怎样为宁夏和呼和浩特两地领导粉饰、开脱。笔者认为王木匠事件的罪魁祸首,两地主要领导无可推卸。[/size]
[url]http://www.xuanwww.com/news/xcpl/2008-12/11/content_20097.htm[/url]
驳唐埂先生的——《驳“王木匠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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