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本论》——与资本关系不同的经济学


 

《劳本论》——与资本关系不同的经济学
 
朱正国

  还是上中学的时候,就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外国的资本叫国家资本,而我国的国家资本却不叫“国家资本”。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我们总不能先有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然后由它决定经济性质吧?后来,才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都是严格区分国家与社会的,他们更没有将国有制直接当公有制。实际上,国有制仅是一种过渡形式,是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点,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这样我就明白了,我们原来搞的才是真正大一统的“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如果不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化的公有制——而且是可以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头上由其支配“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话,国家资本主义就很容易导向专制,正如孙冶方先生所说的“特权所有制”。因此,我们要改革。然而,现在的改革主要是少数人利益主导下的不均衡的改革,难以内生出“公有制”这样一种“自发秩序”,摸着石头是过不了河的,必须有精心的设计。于是,笔者提出公有产权要人格化,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主张将大多数国有资产无偿分给企业职工,实际上是记到他们的名下,可称之为“记名股”。由于记名股是由劳动或劳动者支配的,劳动者用自己的劳动使其增值,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这是激励相容的,所以也称劳动股。但这种人格化并不是私有化,因为它是由劳动合作的发展决定的,可以进行社会化配置的。这就是建设的社会主义经济学——《劳本论》的主要构想。(国家资本可以是一种有效的革命的经济学的基础)可是,笔者的《劳本论》很难出版,因为中国也越来越是(私人)“资本”的天下的了(国家资本再转化为私人资本,正是我们特有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包括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按这种设计进行改革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多的丧失了。它说明,我们今天的改革操作很可能不是最优的,之所以这样推进,仍然是被一种路径依赖而被权势利益集团锁定的结果。然而,这种自上而下设计的“劳本制度”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但现实中自下而下的“劳本制度”却是一种内在趋势,如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初级形式。因此,我们仍然可以说,“劳本制度”是一种可以实践的制度。一种有利于将劳动和劳动条件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劳动者创造性的制度是必然在经济现实中生成和发展的!相反,如果固牢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必然以这样那样的形式遇到经济危机的困绕。对中国来说,即使建立起信贷消费,也只能是将消费能力的不足往后拖延而已。在此,借价值中国网发表自己过去一直坚持的方案,算作一一种呼吁。

   什么是劳本?劳本是能够为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一定形式的劳动带来预期价值的价值。因此劳本已成为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这个劳动条件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劳动条件,如使用价值形态的生产资料,也可表现为一般的劳动条件,即价值形式的货币。    
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表现为作为他人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而不是作为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条件,因而成为资本所有者剥削他人劳动的条件。而劳本不同,它是自己的劳动条件,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预期价值、发展价值、个人利益、个人发展的条件。
与劳本的两种形态相适应,劳本与劳动者的结合,或者劳动者使用劳本的形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劳本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运作,如提供物质或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另一种是劳本价值形态的运作,如投资决策,如股票投资。
面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智力活动日益居主导地位,为什么不干脆叫智本,而仍然叫劳本呢?我认为,不管生产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到何种程度,体力劳动、简单劳动都是不能完全消除的,这种形式的劳动永远是人类劳动不可缺少的部分。何况它还有增强人的体质、磨练人的意志的发展功能呢!同时,这些劳动的熟练、效率同样是长期训练、“做中学”的结果,一位聪明但缺乏相应训练和经验的科学家同样做不好简单的工作,没有效率。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因为智力在知识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而歧视简单劳动、体力劳动。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由于劳动者是不参与剩余的分配的,而是作为资本家预付资本的一部分,即可变资本,它是生产的成本。而这种关系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前提——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者无所有,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决定的,这种前提是不言而喻的,甚至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经济学的研究不再去注意它、研究它。在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下,则必须注意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这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前提。但长期以来,社会主义经济学却仍然忽视了这一问题,以至在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难题,社会主义的建设的经济学仍然未能产生出来。

 第一节 对传统公有制理论的分析

    一、传统公有产权形式规定中的矛盾
    从法权形式上可将传统的公有产权(即国有权)分解为三重含义:(1 )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人组成。(2)产权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3)公有成员间财产权利的等同和无差异。我以为,这三条都包含内在矛盾。
    先看第一点。无论我们是把产权的本质归结为财产所有权,还是看作是所有权的某一项或多项权能,产权的本义都是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马克思是公认的最早的产权理论大家,他就将产权或所有权看作是私有权,而真正有特殊意义的所有权则是包含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支配关系的、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意志关系的资本主义私有权。这就是说,产权主体本质上一定是个人性的,说产权主体是多个人组成在逻辑上是矛盾的。传统公有制中出现的产权不清晰问题,实际上还是产权不到位,以致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很大程度上是政治意义上的而非经济意义上的,是间接显示而非直接显示的。出现这种情况,这与我们认为“公有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多人组成”这一点有内在的联系。
    就第二点来说,从产权客体的实体形态、使用价值上看,的确统一和不可分;但在量上、价值形态上就并非统一不可分。理论上讲,一般地否定公有产权客体的分解计量无疑等于反对应用数学方法,无疑是反对对公有产权进行量化管理,这正好反映了我们在公有产权的认识上、管理上的不成熟性和不完善性。而从实践上看,我们也并非就没有对公有产权客体进行着这样那样的分解、核算和计量,有时我们是不得不这样做。例如,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对公有产品的产权在价值上的一种分解、计量和分配。同样,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和其他财政分配,也包含对公有产权客体的分解和计量。因此,公有产权客体在价值形式上是可以分解的,传统公有产权观或明或暗地否认这一点,同时又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在某种形式上对公有产权客体进行着分解,这就存在着不一致。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一定会发现,从价值形式上对公有产权客体进行分解、计量和管理将日益具有重要意义和本质意义。
    (3)没有明确指出是何种社会性质的权利同等和无差异,或者说是以何种东西为标准的权利同等与无差异。而实际上,它一方面是肯定按人头的平等,即人均意义上的同等和差异;另一方面,或在另外的地方,它又断定是以劳动贡献量为标准的权利同等和无差异。这就存在自相矛盾。
 
    二、传统公有产权本质规定中的矛盾
 
    传统公有产权的本质规定是:劳动者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这包括(1)分配平等、(2)分工平等和(3 )决策平等方面。但(1)是以劳动量来计量的平等;而(3),由于人们“对公有财产的权利是无差异的,他们的决策权也应当完全平等”,所以又成了以人头来计量的平均。此二者显然是矛盾的。至于(2)分工平等,有人认为是分配平等的对应权利, 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以各尽所能为前提,各尽所能的实现必须以按能力分配劳动为前提,分工平等超出充分就业的平等含义,而等价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说颇令人费解。因为分工(这里当然指将人固定在某种专门化领域的分工)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何来分工平等呢?我认为应该是择业平等,这是一种机会平等,即劳动者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和再选择职业的自由,或曰劳动分工中的进(入)退(出)自由。实际上,劳动者都带有某种身份,没有这种进退自由,这是很难真正发现和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的,各尽所能也是一句空话。各尽所能决非是某个权威中心统一分配的结果(这里已假定了一种计划体制,一种与劳动者自主选择无关的决策机制,也即假定了决策权与劳动权的分离和不平等),而是许许多多劳动者自主选择和自由协商、联合的结果。这就需要“市场制度”,市场制度不是别的,而是对越来越多的个人自主、自由的肯定和尊重。只不过,资本主义的市场制度肯定、尊重的是私有者,特别是与劳动者对立的资本所有者;而社会主义市场制度是肯定、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分工并让劳动者通过市场进行等量劳动相交换,从而交换由劳动所决定的平等的权利的关系。
    最后,与充分就业相联系的应该是这样一项基本的劳动平等权利,即劳动就业权。它意味着,应该为新的就业劳动力配给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其标准是劳动能力的大小。         
 
  三、传统公有产权的矛盾在理论研究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表现
 
  从现实看,由于公有产权的矛盾,我们也陷入了一个困境:要么依靠“不断革命”来维护公有产权的边界,要么这种公有产权就不可避免受到侵蚀。而这一点又与我们的理论研究上的困惑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传统公有制将国有制直接看作标准的公有制形式,不仅简单地否定人与人之是的利益矛盾,而且将一切“应该”的、希望看到的事情,当作“规律”来论证。它就集中地反映了我们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一种严重的“形而上学的和法学的幻想”。(马克思语)有人分析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经济行为的目标函数是“个人效用”,企业以“利润”为目标;在新古典主义的理论模型当中,“社会计划者”的目标函数是“社会福利”,即由无数个人的效用函数组合而成的一种“社会偏好”。但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中,则在理论上从“公有制”、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中推出社会主义“应该”以“整个社会的需要”为有计划地安排社会经济活动的目标。由于出发点是“利益一致”,因此这种理论事实上假定:第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偏好”(“目标”或“目标体系”)没有重大差别,没有利益冲突,因此可以没有任何困难地构造出“整个社会”的共同目标;第二,计划者(或国家、政府)也没有特殊的目标和偏好,它自然地就以“大家”的需要为目标。但在现实中,正如我们过去常看到的,由计划安排出来的东西却常常不符合人们的需要。这就是说,共同的、社会的利益、目标、偏好只是经济过程之外的“应该”,还不是能够从个人的利益、目标、偏好中自然而必然导出来的内生结果。
  确实,传统公有产权理论中,假定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利他偏好”,人人“大公无私”;而且,这种公有产权(的边界)、社会秩序也只有在这种假定下达到均衡与和谐,运行成本最小。否则,即使是某个当事人一丝一毫的“利己”冲动,也会形成巨大的外溢效应,从而破坏均衡状态,使和谐秩序走向另一端--私有制的秩序。长期以来。甚至现在,我们都处于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中。过去,我们采取了强行抑制个人偏好或所谓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办法,却同时损害了效率;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较多肯定个人偏好,则出现普遍的“寻租”、“腐败”、“国有资产流失”与效率提高并行的现象。
  简单地说,我们假定了“利他偏好”这个前提,但“利他偏好”并未从公有经济活动中较好地再生产出来;相反,由政府来维护公有产权边界的制度成本越来越高,效率更低下。由于效率和“利己”冲动相伴而生,以致有人误认为,只有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
  “分权模式”的主流改革思路虽然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个人利益、个人偏好,但仍缺乏直接显示机制。即分权改革中,人们是通过“公有权”这块“蛋糕”的分割来表明各自的一份财产权利的。由于蛋糕大小一定,一方多分多少其他方就少分多少,“分割”过程带有“零和博弈”的特点,而且,决定胜负的因素常常是非经济性的,而是社会政治关系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并表现为“父子之争”、“兄弟之争”。另外,分割本身只是权利的下放,而责任义务(风险)往往滞留在“大公”层,因此分割出的就并非完整的财产权主体(完整的财产权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风险主体),不同的财产权利主体之间不具有较好的可交易性,而现实中所见也的确是人人对公的寻租行为,而不是相互自愿交易。或者说,重新分割代替了产权交易和重组来解决“父子、兄弟之争”。这意味着,产权边界的界定和维护不是直接由自下而上的公共选择过程所决定的,不包含人们之间的博弈逻辑与均衡解及相应的市场规则,而是由政府单方生产或创新一系列制度(公共物品)强制人们购买以对付各种类型的偷懒、欺诈和寻租行为,结果是,一方面,人们倾向于采取对策性行为。(如偷税漏税,本来,当人们意识到公共物品可以抑制“犯规举动”从而增加各自效用时,就会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税金来购买它,但现在不愿购买物品的现象普遍存在;或者“搭便车”等等。)另方面,政府机构也难免借推销公共物品之机牟取不正当收益,导致腐败蔓延。因此,公有经济中的利益冲突是同一所有权内部磨擦,并集中表现为代表私人利益的自然人或当事人与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或真正行使公有权的计划者之间的冲突,其结局不是利益调解规则的完善和利益边界的明晰,而是矛盾的积累--大调整--巨大的效率损失。
  经济分析的正确逻辑应该是由个人到社会(公共、国家等),由个人偏好到社会偏好。因为,自然人的公共选择过程最终可导致社会利益的目标。应指出的是,由个人目标、利益、偏好上升到社会目标、利益、偏好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分析方法。例如,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并不反对个人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这就是说,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或公共利益最大化最终是一致的,“无私奉献”、“大公无私”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应该说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高度统一的“大公大私”。马克思还认为,社会没有目的,历史没有目的,社会历史的目的无非是有目的的追求个人利益的人们活动的结果。恩格斯曾用无数个平行四边形的“合力论”来形象地说明这一点;而马克思则告诫人们:社会不是个人的集合,而是表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或关系的总和。这就是说,我们要从人与人之间实际存在的联系、关系去说明社会,判明社会的性质。例如,一个社会,如果一味强调个人服从社会、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那就一定反映了这种社会对立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的背后一定更多地隐藏着某些人或少数统治者的私利。特殊情况下,个人为群体、为社会作出牺牲是合理的,但多数和正常情况下,则不可能如此,因为社会及其组织机构是许多个人活动的结果,是他们个人发展的条件,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如果要求个人在任何时期和情况下,或者在平时,都要随时准备为社会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这样的社会倒真是危险的和不正常的。
  由个人利益、个人偏好上升至社会利益和社会偏好有一具复杂的过程。一开始,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很盛行,但随着损人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防范和报复,越来越高的交易成本会引起递增的效率损失,当交易各方处境均趋恶化时,“零和博弈”成了“负和博弈”,最终就会促使交易各方放弃对立而选择协商,确定一条对交易各方都有利可图的利益边界,即达到“正和博弈”均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变迁是自组织的、择优的自然选择过程。公有制的改革和完善就是,不仅使公有产权或公共财产是人为(如革命)的结果,而且使它成为参加实际经济活动的人们的利己行为的“自然”结果。即公有产权最初是革命的结果,是作为“外生变量”出现的,现在,它还必须作为“内生变量”看待,应该是从实际经济活动自然导出的“内生变量”,也即公有产权能不断再生产出来。因此,公有制改革和体制设计的关键就在于能使公有产权作为实际经济活动中人与人相互博弈的均衡解出现。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人与人之间更多地是直接冲突对立的条件下,上述过程无疑受到局限,不可能自然导出一个公有产权。而社会主义经济中有了公有产权这个前提,虽然这种公有产权一开始是作为“外生变量”出现的,但只要不断改革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就可真正作为“内生变量”出现,并且可以节省“零和博弈”、“负和博弈”所花的时间,甚至一定程度上超越这些阶段,并使整个博弈均衡的形成过程具有新的特点。实际上,如前所述,传统公有产权就具有“零和博弈”的性质,但不久即趋向于人人偷懒、普遍贫穷的“负和博弈”均衡。最终我们选择改革,则是要寻求“正和博弈”解。但令人遗憾的是,一般用博弈方法来研究、批判公有制的论者,已假定了决定财产权利的“筹码”是资本、私人财产、私人所有权的大小,是由排他性的私人产权及其交易展开博弈分析;还有的人则干脆宣称要将公共财产分给或卖给个人。个人利益、偏好是直接显示了,却是要将“资本”再生产出来而不是公共财产,是“资本”的博弈及“资本”主义的制度均衡解而不是劳动者的博弈和劳动主权的制度均衡解。由此可见,我们的产权改革设计的关键就在于,不能停留在作为前提、作为“外生变量”的公有产权上,也不能以各种形式可明或暗地否定公有产权,而是要找到能够从个人参加的实际经济活动中、从劳动者追求各自特殊利益的实际活动中作为结果、作为“外生变量”导出这种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在这里,不仅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偏好能直接显示出来,而且,国家的、社会的共同利益、偏好也更明确地表现为劳动者的共同的、长远的利益、偏好并因此内在必然地得到每个劳动者的更自觉的维护。
  总之,传统公有产权实际上是国有权,它存在诸多的矛盾,它形式上是一种人均的平等,而非马克思所讲的那样是按劳动贡献来计量的平等权利;它只注意到消费领域按劳分配的平等,但生产(的分配)决定消费(的分配);它肯定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在实际的生产、交换活动中,主要是投资决策和资源配置上无法独立行使自主权,无法具体操作;此外,劳动者作为所有者,其剩余索取权却是非直接显示的、不可预期的和不可直接计量的。以此为基础,其结果是国有制变成了国家资本,实际上是一种特权所有制,按功分配相应成了按等级平均分配。
  我认为公有产权改革的根本就是寻求真正“内生性”的公有产权。否则,就会仍然像过去那样,不得不靠不断剥夺、“不断革命”来维护公有产权的边界与平衡。而寻求内生的公有产权就不能简单地否定内部人控制现象,而是要把握内部人控制的合理性的一面,并创建良性化的的内部人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公有制的发展趋势
 
一、公有制中的内部人控制的良性化
 
  “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独立于企业外部人员(出资人、主管部门)的内部人员(经理、厂长、工人)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企业重要决策上充分体现自利益,从而出现所有者失控的现象。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同所有者与经营者(劳动者)的一定分离相联系的,即凡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法人企业,都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为此,所有者必须考虑如何激励和监控经营者的问题,不仅要使经营者有积极性去管理好企业,而且要使经营者受到约束而对所有者负责任。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研究如何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减少代理风险即对代理人失控的危险的。例如,在企业内部就可以通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相互制衡的法人结构来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控的;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外部,还可通过发展竞争性的商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来加强市场约束;或者培植积极关心企业长期发展的大股东(如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以加强股东对企业的监控。上述情况在典型的英美公司是通常的做法。
  改革开放中,随按分权思路推进的改革的深化,公有制中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劳动者)的分离也日益加强,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究竟如何看待公有制改革中出现的这一问题?许多人认为,应该借鉴西方公司的做法,内外兼治,防止内部人控制。但我认为,这种“借鉴”忽视了私有制关系与公有制关系的本质差别,因而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表面“类推”。实际上,在公有制中,内部人控制是一种合理现象,改革的目的是要作出使“内部人控制”行为良性化的制度安排。
  (一)从委托-代理关系看,公有制中不可能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这主要是因为,全体公民作为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它无法作为契约的一方来谈判签约,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由全体公民到中央政府,到各主管部门再到企业经理,规模太大,层次太多,产生搭便车现象和代理(监督)成本过高问题,监督缺乏积极性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初级代理人的政府必然成为事实上的委托人。然而,政府目标是多元化的,即使经济效益不佳,政府亦可作出各种解释以推托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监督是由政府官员具体操作的,这就产生了所谓“廉价投票权”问题,政府官员与代理人的“合谋机制”将取代“约束”机制,双方联手算计国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中,人们又较多地提出这样一些解决办法。其一,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构造众多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由其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行使所有者职能,它们向企业投资入股,将国企改造为股份公司,从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得到落实,可以从外部监督企业。其实,这里只解决了政府目标多元化问题,因为国资局的确可以只专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了,但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和表面看,企业这一层似乎已有作为国家股东的许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理和监督了,然而,这些机构又是由国资局来监督的,于是,过去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又在这些机构中重新出现了,这些国家股东对企业的监督积极性和合理性也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上述办法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是将问题由原来的企业转移到中介机构中.
  还有一种办法是培育经理或企业家市场。但问题是,企业家如果仍由政府委派,那么,人事决策上的“廉价投票权”现象就依然存在,依靠“企业家市场”也就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另一种想法是寄希望于银行商业化改革。因为,如果银行成为企业的大股东,那么,就可由银行代表国家来监督企业了。这种看法不知道,银行改革与企业改革实际上属于同一问题和决定于同一改革进程,银行的所有者能落实下来,企业也可类似地解决;反之亦然。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银行和企业只能按同一方案作统一处理。其中,任何一方求助于另一方是不现实的。当然,如果银行只是收取固定利息的普通债权人(同样,银行也就只是向国家交纳固定利息)这就意味着承认了企业(银行)的“内部人控制”(仅在出现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其控制权才转移到银行或国家手中)。
  总之,我认为,在公有制中,不可能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其原因何在呢?
 (二)公有制不是要消除内部人控制现象,而是要求内部人控制行为良性化
  从产权运动的规律看,所有者与经营者(包括劳动者)合一是公有制的本质特征,这意味着,在公有制中,外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本质上是统一的,或者说,内部人控制是合理的。我一直认为,公有制改革中的传统分权思路是一个误导、误区。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是重新恢复所有者、所有权与劳动者的统一关系,实际上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人支配物、劳动者支配所有者的关系,即确立劳权而不再是产权的主导地位,并全面建立起平等联合劳动关系,劳动量将是每个劳动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唯一的,至少是主要的基础和依据。这就是说,公有制中的权、责、利均应作按劳分配,以落实劳动者的经济主人地位。
  过去我们也讲按劳分配,但非常狭隘,仅限于利益--而且实际上主要是个人消费品或目前利益的按劳分配,根本未注意到作为其前提的生产条件的按劳分配,并在此基础上对公有产权进行社会化的、科学的量化管理,因而,既无法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搞好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无法实现按劳分配;资源则形成地区分割、部门分割、行政分割而难以自由流动的局面,分配也是考虑政治因素的等级性平均分配。其原因就在于劳动者未能真正成为、体现为所有者(指按有关规定或合约正常公共积累和公共消费之后的劳动者自己劳动成果的剩余的索取者),也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或者说,在于没有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内部人控制制度。
  其次,从实际看,“内部人控制”是最可能有效率的。远一点看,奴隶制中,奴隶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是绝对的外部人。因此,奴隶劳动无任何积极性,需要严格的监督,强制。封建制中,农民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和某种程度的剩余索取权,劳动有了较多的积极性,效率也提高了。但在前资本主义的漫长时期内,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人身依附关系还存在,劳动者与所有权,所有者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还是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与所有权,所有者才出现彻底分离的情况,产生了完全其于契约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就成了一个主要问题。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是自由人,他的报酬是其劳动力买卖契约中规定了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签订契约之前,资本家并不能确切地了解劳动者的实际才能,而在签订契约之后,资本家又无法观察到劳动者的实际活动本身,劳动者可以偷懒。因此,对于资本家来说,如何让大家说实话,如何让大家不偷懒就变得极为重要了。莫里斯在这方面曾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并因此荣获1996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莫里斯认为,由于不能观察到活动本身,因此支付报酬必须以能观察到的结果(如利润)为基础。但激励与风险又是矛盾的,如果一个人害怕风险,那么,最好是让其不承担风险而拿一份固定工资;但这样又会产生偷懒问题,为使其积极努力工作,又必须让其承担一定风险。在我看来,如果以工作成果(利润)为基础支付报酬,因而让劳动者承担一定风险来提高效率,这就意味着只有加强“内部人控制”才能提高效率。激励与风险的矛盾等于资本主义所有者与劳动者分离与提高效率的矛盾。如果比较一下资本主义各国的制度差别,也不难发现这一点。
  前面提到,典型的英美公司制度中,是强调所有者控制权的,而德国,日本的公司制度中,更倾向于经营者,劳动者控制权,可能正是这一点,使得这两个国家创造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增长“奇迹”。据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研究,日本大公司股票中浮游于市的数量很有限,大多为企业之间相互持股,而且这种法人持股的主要目的又不是获取收益,而是相互保护企业在经营上的自主权。这样,在日本,私人股东的权利被驾空,故通过收购股份兼并企业的事件极为罕见。奥村宏称日本的资本主义是没有资本家支配的资本主义。由于经营者拥有稳定的较强的控制权,这就使得经营者更能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问题,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如果要进一步追问“内部人控制”与效率提高相关联的根源,那么,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内部人控制本质上就是劳动者(包括经营者)控制,劳动者越是较多地成为剩余索取者(所有者)和风险的承担者,他们就越是不需要监督,因而效率也就越高。总之,效率最终是来源于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不仅来源于每个劳动者个人,而且来源于企业中各类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结合性的智力能力--它是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起来的“人力资本”(应该强调这种人力资本的社会结合性,这就是“社会资本”,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生产力或集体力量”,长期以来,这种社会资本隶属于物质资本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而当直接开发这种社会资本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的时候,它的合理的分配问题也日益被提了出来),它日益决定企业的发展,任何与劳动者分离的所有者都无法把握它,控制它;相反,如果所有者想得到资本的收益,就要维护这种“人力资本”。因此,资本可以在股票市场进进出出,企业却不能解体,人力资本不能丧失。这大概是法人企业发展获得了“独立生命”,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客观基础。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生产力本质上是劳动生产力,特别是社会劳动的生产力,虽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
  因此,无论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看,还是从效率考虑,公有制改革中应肯定“内部人控制”。从我国改革的实际进程看,十多年来,内部人控制日益加强,同时也出现了持续的高效率。但应看到的是,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公有资产流失现象,这是“内部人控制”行为非良性化所致。我们曾将企业改革目标定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它显然既包含“内部人控制”的意义,也要求企业行为是良性化的。这也表明,公有制改革并不反对“内部人控制”,而是反对其行为的非良性化,目标是建立行为良性化的内部人控制机制。为此,必须国家资本进一步转化为劳本。
    传统公有产权的根本问题是产权不完整,即权、责、利不对称,作为它的所有者的劳动者既不可能独立对它进行优化配置上的实际操作,也没有可预期、可计算的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根据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和按劳分配原则,公有产权改革的关键是按劳配股摊债——形成劳动股,从而将公有产权人格化,以适应市场对产权制度的要求。劳动股这种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具有长期激励和福利的功能。
    二、所有权谈化是公有制发展的内在要求
通常的说法是,剩余索取权表现了所有权,但我们也确实看到,在现代社会中,所有权有谈化的趋势。首先,不管是谁的财产,最终者是要交给社会,由社会去管理经营。加上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以使传统的私有财产名不副实,而具有社会财产的性质。许多富翁也改变了传统的观念,他们的需要和追求上升到“自我实现”的层面,他们经营庞大的资产也越来越多地是为了事业,为了名声。他们认识到:子孙如能行,需要父母的财产干什么?子孙如果无能,又能用父母的财产干什么(财产可能是培养一个败家子)?他们鼓励子孙后代自己却创业,甚至主张废除遗产继承制。其次,是内部人所控制现象,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股份制的条件下,所有者只是获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剩余被企业所控制,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来加以利用。只有在企业清算的时候,财产才更多地表现出是所有者的特性。
对于公有权的改革来说,我们常常讲产权不清晰,实际上也是所有权的淡化现象,这是正常的,也可能说是公有权的本性。所以,我们的改革没有必要却明晰一个什么所有权(真正的私有权就是私有权),根本上是剩余的合理分配问题或按劳分配问题,但要合理分配剩余,有一个前提就是合理分配决策权,这就要平衡权、责、利关系,塑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众多完整的公有产权主体,在广大劳动者之间建立自主联合劳动关系,至于公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则可放开来研究,根本目的是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节 劳本的构造
很清楚,生产资料分配是消费资料的前提,因此,在公有制的产权改革中,一是所有权逐渐淡化,或者说,它自然属于社会,由社会来传承;另一方面,支配权、决策权的分配则成为前提,由此出发就可以构成内生的公有制体系,这就是资本转化为劳本。
按劳分配权、责、利中,公共产权的按劳分配是最基本的,正是生产条件的按劳分配使支配劳动者的资本--包括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真正转化为由劳动者自主支配的“劳本”,在这里,公有产权和劳动者的长远福利可以内在地和定量地联系起来,公有产权也就提供一种长期激励和约束,于是公有产权的保值增值成为广大劳动者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然的必然的结果,劳动者的平等的自主联合劳动关系从而社会主义内在的一般积累形式的公有制基本形式也才发展完善起来。这种公有制形式才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基础,以它为主体和基础的经济学才可能成为“建设经济学”,我称这种经济学为“劳本论”。现在看来,国有制,它主要是剥夺私有制和维护公有制(基本形式)的手段,因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始积累形式或过渡形式(这种原始积累过程还存在,但只具有次要的和辅助的意义),以它为主体和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学也只能是“革命的或批判的经济学”。
  能为劳动者提供长期福利、长期激励和约束的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劳本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劳配股摊债人格化和量化公有产权。根据“抓大放小”和“抓少放多”战略,目前的国企除少数关系重大须由政府集中精力加强管理,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国企”之外,其余大多数应放开,国企资产(具体包括哪些资产要另行研究)的产权评估(以下面的分析将表明,劳动股方案下,由于评估值过高过低对职工的利益都是不利的,所以,权衡利弊得失后,职工也将给企业产权评估出一个比较合理的市场价值。此外,即使评估偏高或偏低,经济运行和产权交易也会很快使其趋向于合理的市场价值。这样,国企的资产评估问题就并不单独显得紧要,甚至可以由企业自己解决。)后按劳分配到每个职工名下,债务(风险)也依此分摊,就构成权责结合的带债劳动股。具体实施时可依现状(充分就业原则)由各个企业来进行,计算时可依现行工资比例折合,或再乘上一个工龄长短的系数。当然,考虑到目前国企负债过高的情况,也可规定由劳动者出资购买一定比例的劳动股。在此,公有产权完全量化和人格化。
  (二)劳动股(债)每年按劳再分配。职工辞职、退休, 其名下劳动股(债)不继承(可规定继承超过劳动股初值的增值部分),而留在企业用于安排新的就业。新就业劳动者的劳动股(债)初值是按劳动能力依有关规定(要另作研究)分配的。从这里看,职工任何时候均可发挥才智、积极劳动去争取更多的劳动股(如创造发明形成的技术入股),劳动股的初值分配或一次分配不会产生循环积累效应,对劳动者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不会出现两极分化。因此,这里也没有初次分配的难题。
  (三)用劳动股息建立一个社会保障体系。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工资也不进入成本,而作为税后利润或剩余的一部分。税后利润可分两大部分。利润的一部分按相对固定的劳动股息方式计算上缴国家,但这部分最终仍作为长远利益返回职工。即国家用上缴股息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职工的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劳动股的历年累积值之和(或超过初值的增值的历年累积值之和)来计算的,职工失业、退休,即按这个福利基金及一定基金利率的乘积所得数额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提取各自的失业救济金和养老金(退休工资)。直接地看,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外在的、主要是具有社会再分配功能的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它是内含的,是公有产权的一个部分,表面上看是一种按资分配,却是以职工参加社会劳动的个人积累和贡献为标准的按资分配,即本质上是长远利益的按劳分配。应该承认,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按劳分配的因素,但这种按劳分配与公有产权、与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内在的、明确的联系,故无能消除职工和企业的短期化行为。
  利润的另一部分或曰余利则直接由企业自主支配,又可分为两个基本部分。一部分用于投资积累,使职工名下劳动股增值,也是按劳分配的。另一部分是职工工资,包括平时的预发工资和年终奖金(相当于全员年薪制),同样是按劳分配的。(此处未考虑公积金等部分,它应按有关规定提取)
  对于职工来说,将利润用于投资积累,可增加劳动股和增加福利基金,从而增加救济养老金,是强化其长远利益;而增发工资从而积累个人财富(存款、购买债券等)以获得本息收入,亦可增加其长远利益。这两种投资方式获得利益的大小是可比较和可预期的。下面作一简化计算稍加说明。
  假定职工工作的第i年的边际剩余(指满足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工资收入之后的剩余,其去向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如投资增值劳动股,追加工资后存入银行、购买债券和股票等)为mi,可研究一下职工是将其用于追加投资还是追加工资的边际行为倾向,以便清楚的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机制。为便于计算,进一步作如下假定和简化:设工资与劳动股之比为a;失业机会均匀分布,累计x年;男女平均按18岁参加工作、58岁及寿命73岁计算,则有40年工龄和15年领取养老金,基金利率设为b;银行存款利率为c;收入调节税率、遗产锐率分别d为e。对收入的支配方式是只取息,本金不动用而留作遗产继承。
  那么,选择投资(即转化为劳动股)的预期总收益为:
 Ft=转化为劳动股可增加的工资收入+ 增加的遗产(可继承的劳动股增值部分的增加)+增加的养老金收入+ 增加的失业救济金
 
         40           40       40    40         
  =a(1-d)∑(40-i)mi+(1-e)∑mi+15b∑mi+f∑(40-i)x/40
      i=1           i=1      i=1   i=1
  如果选择追加工资并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股票等可增加的预期总收益为:
 Fy=增加的存款利息收入+增加的遗产(增加的存款本金)+增加的退休后领取的利息
            40               40          40
  =c(1-d)∑(40-i)mi+(1-e)(1-d)∑mi+15c(1-d)∑mi
            i=1              i=1          i=1
 
比较收益函数定义为: F=Ft-Fy
 
  显然,F>0,职工和企业行为倾向于边际积累;F<0倾向于边际收入分配。但考虑,只有增加积累才能发展、才具有市场竞争力从而才能保证工资收入增加这一重要因素,所以实际情况将是,只要F大于一个较小的负数,职工和企业还是倾向于积累的, 或者是能保持良好的积累消费的边际行为结构的。
  取mi≈m,整理F式得
            40               40             40        40
F=(a-c)(1-d)∑(40-i)mi+d(1-e)∑mi+15(b-c+cd)∑mi+fx/40∑(40-i)
            i=1              i=1            i=1       i=1
上式中,a相当于“劳本有机构成比”,c可看成是存款、债券和股票三种投资方式的综合,利率水平相当于债券,第一项一般为正。如果规定劳动股的增值部分可继承,那么第二项也为正。第三项中,b相当于股息利率,要大于相当债券利率的c,所以仍为正。综合起来,F为正。这说明,劳动股形式的制度安排下,职工和企业的行为是良性化的,企业机制是健全的。但目前所有的改革方案均未能将企业积累和职工长远利益直接地、明确地、定量地和必然地联系起来,致使职工采取短期化行为来积累私人财产以维护其长远福利,这其实也是一种长期行为的理性选择形式,它本身无可厚非,该指责的是我们现行的制度安排--它未能较好地将个人目标函数与集体、社会的目标函数融合起来,使个人的长期行为与公共财产的积累相悖。在这种情况下,放权改革必然是陷入放也不是收也不是的矛盾境地,难以真正到位但也不能再耗下去。
  (四)劳动股(债)由职工自主支配而不私有化。在此,劳动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其自主联合(公有)本性,不会变成排他性的私人产权,而是仅仅改变其具体的社会联合形式。同时,正是这种形式变换,不仅表明劳动者事实上真正成为公有产权的主人,是能够进行独立操作的联合投资主体、资源配置主体;而且表明,产权、资源和债务均可冲破一切地区的、部门的和行政的分割局面而自由流动并实现优化配置。此外,无论产权如何流动和重组,债务都有着落,债务问题不会阻碍产权交易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当然,随着劳动股向效益好的企业的流动和重组,债务也相应流动和重组,这能降低整个债务水平。
  在此,劳动股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例如,劳动者随时都可以放弃劳动股退出公司,如果某公司需要而劳动者本人愿意,亦可再配股到公司就业。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也可放弃自己的经营,并通过劳动市场,进入某劳动股份公司,如果公司不配股,也可自带劳动股,同时劳动股初值从0起算。等等这些,都可通过市场由双方自愿交易,即劳动股是与其他经济成分相通的。
  (五)企业可另外发行股票建立双层股份制。为维护劳动(者)主权,企业一般不对外发行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而适宜于发行优先股、债券或向银行贷款,但劳动股份制也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建立双层结构股份制。当然,内部职工也可作为外部人购买这种优先股或债券。目前来说,企业可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向社会发行优先股或债券,以此将企业对银行的负债直接转化为居民对企业的优先股权和债权,从而继续保持广大劳动者对企业的控制。有人也看到居民实际上已成为最大的债权人、拥有的金融资产远远超过国家的事实,批评以往的债务解决方案是在国企、银行和财政之间兜圈子,不解决根本问题。这是对的,但如果采取居民储蓄简单转为民间投资、转化为普通股权的办法,则又是不合理的。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
  首先,企业职工不一定是、也不必然是股票购买者,这直接意味着劳资分离和对立,特别是在私人资本控股的公司,完全成了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其次,由于绝大多数居民存款有限,就必然是少数人购买大部分股权,他们将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资本家,普通劳动者只能成为被雇佣者。
再次,如果限制职工或居民个人购买数量,以使股权相对平均分配,这一方面必然是购买力不足,另一方面是这种限制最终也起不了作用。因为随着股票投机和盈亏规律的发展,股权即使开始是均分的,也不可避免向部分人手里集中,这些人最终成为真正的所有者、资本家;相反,另一部分人则沦为无产者、被雇佣者。
当然,财富和价值的基础、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这些东西本身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正如以后将要分析到的,当知识、智慧、人本身的发展、特别是社会集体劳动力越来越成为财富和价值的基础的时候,而资本相对充裕并不得不依附于智慧和人的发展才能获得利益时,私人财产也越来越聚合成股份合作制形式的集体财产,或在私人公司中实现职工持股计划或采用期权制,从而使以资本和产权为中心的传统企业体制日益向以知识和劳权为中心现代企业体制转型。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展成一种双层结构股份制。第一层是劳动股份制,它是基础层;第二层即传统的股份制,股票可以上市,是外层(虚拟资本)。两个层次上的股份可按各自的规则相对独立操作。也就是说,私人公司也可以按劳动股的法则加以改造,形成劳动股份制的基础,而外层仍然是私人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进入私人公司可能是自带初始劳动股,或者配给少量初始劳动股。如果知识、才能和技术等入股的做法流行开来,并采用每年或每隔数年再分配的计算办法,则私人公司的资本也在基础层上转化为劳本。当私人公司的员工、特别是高级人才带着各自的劳动股流失时,劳动股变成普通股在股票市场上卖出,公司的股票净值下降,这会引起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警觉,有的会抛售股票,或者对公司进行改造。
(六)社会主义的就业仍然是充分就业。从上述劳动股份制的设计来看,只要非劳动要素得到利用,那么每个人的劳动力也将得了一定的利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充分就业。当然,这个充分利用也是从创造性劳动和人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的,也就是说,每个人所参加的直接劳动时间会越来越短,而自由时间会越来越多,他们可以利用这些自由时间来学习和创造,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生产作贡献。因此,这里的充分就业,也就不是体力劳动上、重复劳动上的充分就业,而是包括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全部劳动的充分就业。
(七)劳本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被改造为劳动股份公司的大多数“国企”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即代表社会主义性质的、作为其基础的那一部分经济成分,或者说全民所有制的一种直接形式。(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恰当,因为所有是以劳动为基础的,应称劳动者所有制)在这里,企业职工的劳动股的集合即公司的法人财产,它既是与整个社会资产相通的动态系统,又是界限清楚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天然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职工是“手”“脚”并用投企业的票,企业成为受到所有在场的所有者直接的、全面的、强有力监督的基本代理人,由此塑造出社会主义的企业制度。显然,它更接近于马克思所讲的“自由人联合体”。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已形成“同股同权同责同利”的规范化关系体系的话,那么,这里的劳动股份公司则具有社会化的“同劳同股同权同责同利”的关系体系。基础变了,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企业制度。当然,劳动股份公司之间、它们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之间也可进行企业层上的股份联合,它是传统意义上的股份制关系。于是有双层结构股份制(朱正国,1994)。传统股份制层次上是按股分息的,最好是优先分配,分配的股息归入各劳动股份公司的利润中,并在劳动股层次上再进行分配。企业层股息是相对固定的,由企业根据联合发展的需要来商定。(德日公司的相互交叉持股也倾向于相对固定的股息,主要目的不是获利,而是为了驾空私人所有者的权利,以稳定地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这样,经营者能关注长期发展问题,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劳动股份公司本身就是内部人控制的--行为良性化的内部人控制,相互交叉持股主要是为了加强联合,并分享合作的好处,国家在有关政策上应予鼓励。)
  (八)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界限。当企业不能上缴股息、或负债超过临界点时,派往企业的监事可强迫企业宣布破产。破产后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仍有净产权,则按劳分配成为劳动者的再就业劳动股,否则,职工完全靠自筹劳动股再就业。国家一般不再向企业直接投资,但可利用少数抓起来的国有企业进行长线投资、特殊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随着劳动股的重组、再筹与积累增长并逐渐恢复到原值以至增值,那么,公共资产、国家税收、股息收入等也随之增长、恢复并增值。
  这里的破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其一,破产一般不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其二,破产职工一般不会一无所有抛向市场导致失业,而是名下有劳动股,他们是连劳带股并入另一企业,也可分别进入不同的企业;相应地,实物资产也重新组合。其三,企业如果是暂时出现困难,也可由职工再投入资金,增加劳动股或降低债务水平来解决危机。当然,如果企业没有前途,也可尽早自行宣布破产,主动迫卖产权以优化配置资源,减少损失。由此可见,这里的破产具有积极性,并且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兼并和产权重组性的破产。
     (九)从否定的意义上来理解国家所有权。国家主要是高层管理者和代理人,它也受到所有在场的“所有者”的监督。国家所有权否定了任何排他性的所有权(即私有权,真正有意义的所有权就是这种所有权)。--也因此,这种所有权又是外在地与其他非公有产权的比较中才表现出来,它意味着所有权的淡化和消失。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只是占有和使用,劳动者必须经营管理好公共生产资料,把它交给后代。即劳动又成了所有权(特别表现为剩余索取权)的基础,劳动与所有权由原始的统一经分离又恢复统一(朱正国,1996c),当然它不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化劳动和社会化的按劳分配。我以为这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含义。
  由于劳动者和企业从各自的层次上相对独立地操作公有产权,所以,国家的活动,除了向企业委派监事会代表之外,也可实行会计委派制或由社会性的网络化会计中心来代理企业的会计事务,以监督企业的建制、财务、交税交息情况。但主要工作还是进行体制设计,提供更好的制度安排,并通过前述a、b、c、d、e、f等经济杠杆的运用,控制企业的投资-消费行为倾向,与企业的资产性经营管理相对照,这实际上是国家作为高层代理人进行“参数性经营管理”,既维护了职工个人的长远利益,又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同时也实现国家的利益--它代管的公有资产、股息收入和掌握的财税收入增加。否则,职工就会采取短期化行为损害国家利益。这就是说,在高层次上,国家也是自负盈亏的。
劳动股方案比较简便,有理论依据,可操作性强,将公有产权改革与劳动者的长远福利、激励与约束结合起来,实现了配套改革。它没有照搬传统股份制,而是从国有制的实际出发,着重制度创新,强调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和现代化。
(十)传统的国有企业仍需保留一定比例。从上面的分析看,劳动股份制本质上就是适应生产力发展、人的智力发展或知识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安排。如果是私人财产聚合成的劳动股份制,其社会化程度是比较低的,如果是私人公司所作的某些改造,则主要是吸收了劳动股份制因素。而对国有企业则可以进行彻底的劳动股份制改造,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已不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传统的国有企业,国有国营的传统国有企业还需要保留一定比例,这也是人们一致同意的。当然,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大多可能不会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而是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将注意力由国有企业转移到国有资产或国家股上,主要是加强管理,而不是什么产权改革。
传统国有制的目标并非利润,而是国家的利益,它代表了国家管理的成本,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它是能少则少,越少越好。在运作上也可以这样来考虑,几是能赚钱的,市场可以做的,国有企业就可以转给市场,相反,则说明市场干不了,就应该由国有企业来干。
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上,早在90年代初,笔者就提出向国有企业(实为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扩大到所有企业、机构)外派会计(财务总监)的办法,但当时被人嘲笑是天方夜谭。几年以后,这一做法却推广开来。不过,委派会计的做法存在许多问题,这也是笔者预计到的,所以,当时还提出了另一设想,即建立代理会计制度。
所谓会计代理制,就是由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者来充当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这第三者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专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代理有两种形式;
一种形式是委托会计服务中介机构,再由这些服务中介机构委派会计人员具体代理企业财务总监职务,国家主要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代理会计的薪金即服务费用,可根据企业的会计业务量由财政支付给这些服务机构,财务总监再从服务中介机构领薪。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对于国家来说,则是为了降低监督成本,这些会计人员可同时兼任多家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职务。
另一种形式是在城镇建立若干会计中心,委托它们办理全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全部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业务和结算业务,显然,这种形式所形成的监督更严格,也更有利于整个国有资产的统一运作,更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改革发展的需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形式更值得采用,它既便于监督,又便于企业利用会计数据。
当然,无论何种形式,代理会计主要是财务会计,而企业仍然可以建立自己的会计部门(如管理会计)。会计代理制的好处是明显的,就前一种形式而言,就有以下几点。
首先,“外派”会计的身份变了,工作意识也就变了。因为在这种会计代理制度下,“外派”会计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中介机构或其代表;同时,国家或财政没有直接任命企业财务总监,而是由企业自主选择。由于这种“外派”会计身份的变化及其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变化,他们的意识也就只是按章办事,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既没有必要与企业经理人员合谋,也没有必要与他们对抗。这就避免了由国家集中委派的传统的会计委派制度下可能出现财务总监作为政府官员干涉企业自主经营的可能性。目前,由于财政部门没有那么多注册会计人员,所以也从会计事务所等机构聘请会计担任企业财务总监。显然,由于这里的会计人员的代表政府的身份以及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由政府委派)并没有变化,它不是我们所说的代理制,况且,它也不是一种规范的制度。
其次,代理会计违规,其所在的会计机构的信誉将受损,会计机构很可能因此失去它的服务市场而无法立足。所以,这些会计服务机构必定会努力约束其所属的会计人员,促使他们尽职尽责当好企业的财务总监。
再次,代理会计人员受到双重监督。一是因为国家或财政还要对这企业进行审计检查,对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所以,这些“非政府的”财务总监必须向国家或财政负责。二是向其所在的会计机构负责。这种来自不同方面的双重监督对代理会计的工作是有力的约束。实际上,如果某个财务总监有重大违规现象,则意味着其会计师资格将被取消,其会计和总监职业生涯将从此结束。这些财务总监断不会轻易冒失业的风险——这是经过专业训练才得到且高报酬的职业。
    最后,这些财务总监与委派会计不同,他们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是挂钩的,因此他们有监督积极性。
由此可见,这种会计代理制在企业与政府之间起着一种“隔离”作用,并能保持适当的平衡,能有效避免财务总监与企业经理的合谋和对抗,使财务总监们真正负起受企业和政府双重委托对企业进行监督的职责。即会计代理制既能够满足国家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要求,又尊重了企业的自主权,更好地避免传统的委派会计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认为,财务总监的代理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十一)建立法人股市场,国有股转法人股。由于国有企业并未按笔者所设想的劳动股份制模式进行,所以,要收缩国企或国有资产,就存在一个国有股的减持问题。此外,这种改革方案也并非劳动股份制方案那样内含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而是要另建一个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将减持的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就是一种内在的关系。当然,这种方案也不是劳动股份制方案那样,将国有资产量化并大多无偿配给劳动者,所以,有偿甚至是溢价、高价减持国有股必然存在一个资金供给短缺的问题,这就引起了中国股市大跌。我国股市大跌尽管有股市的内在运行规律的作用,但国有股减持及其方案的迟迟未决也难咎其责,甚至是一个“罪魁祸首”。我以为,现在人们提出的这样或那样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往往有一个先入之见:将国有股减持当负担。而其操作思路又是就减持论减持,未能将国有减持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创新结合起来。尽管标榜“多赢”的原则,但投资各方均难以接受。这才是国有股减持的观念误区和操作误区。
正确地提高问题等于解决问题的一半。或许,国有股减持这一提法本身就是一个误导!相反,如果我们更新观念,转换思路,将国有股进行转换,并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创新结合起来,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建立两个二级市场,一个是传统的二级市场,一个是具有特定法人资格为投资主体的特殊二级市场——大额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建立法人股市场后,将国有股转入法人股市场交易。显然,这种国有股减持方案(更确切地说是转持方案)不仅完全影响目前的二级市场,而且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很多的好处,这将是一个真正的“多赢”局面。下面不妨简单分析一下建立法人股市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积极意义。
第一,国有股减持进入传统二级市场已造成股市大跌,投资者信息尽失,政府和管理的权威也受到影响。这已经是事实,不必多议论。尽管政府目前被迫停止国有股减持,但国有资产比例过大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或者说国有资本如何转化的劳本的问题并未解决,这是人们普遍担心的。
第二,从新经济发展的特点看,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性大大增加,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来说,更是具有双重性的产业结构升级和结构性调整的性质,对经济增长和健康发展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这就需要为企业创新更多、更方便、成本更低、更好的资产兼并、重组的机会、条件和机制。而恰恰是法人股市场能满足这个要求。因为法人股的交易单位大得多,交易成本也就小得多,而且交易价格也比较低,这非常有利于企业层次上的收购、兼并和重组,优化资源的配置。
第三,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来完成的企业购并也是非常稀少,大多数仍然是通过公司资产的协议售卖而进行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也已经形成了通过法人股协议转让来进行资产重组的习惯和做法。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顺应这一形势开辟一个专门的法人股交易市场呢?与传统的股票零售二级市场相比,它可以看作是大单(如以1000手为交易单位)批发二级市场,这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与零售市场长期并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
第四,我国的许多企业都有大量资金要找出路,如果低成本、低代价的法人股市场,它们正好借机进入,特别是那些有资本运作能力的优秀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
第五,国外上市公司的发展来看,大多也是以社会法人持股为主,如果建立新的法人股市场,也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但它们由于传统和习惯没有这样做,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发展中,对有益的东西,为什么不可以作出创新呢?
第六,国有股减持的主要目的是,弥补社保基金之不足、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国有股绝对量和相对量都很大,即使每年只减持百分之3%~5%,总值也达数4000亿,5年以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较也只能由现代的62%降低40%左右。况且,在不断发行的新股当中还在产生国有股的减持问题。所以,按市价减持的简单是行不通的,必然对二级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而且,减持的进度仍然太慢,除了对实现第一个目标有很大作用之外,后两个目标却无法做到。相反,如果开辟法人股市场,将国有股(至少是大多数)转入法人股市场交易,则存量和增量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可统一解决,而且可以同时较好地达到上述三个主要目标。
第七、对于在二个二级市场都有股票交易的公司来说,法人股的价格一般相对较低,而且法人股东更有能力去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法人股价格本身就成为一个反映公司价值的比较可靠信号,这对零售二级市场有指导和引导作用,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
总之,建立法人股市场的好处多多,但要开阔视野,改变思路,勇于创新。如果决策层在所谓国有股减持问题上真正追求一个多赢的局面,是不妨考虑考虑这一方案的。
第四节 劳动产权和创新者分享利润的分配制度
一、                                                劳动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化趋势
在劳本的构造中,形成了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这是生产的前提,实际上是模拟的,本质上是决策权的分配)——生产——交换——分配(生活资料的分配,现时生活资料和长远福利)的系统。在所有权(实际上也已经谈化)属于私人的公司中,也可以建立这样的系统。特别是,在新经济的条件下,现代股份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劳动支配资本的形式、实现形式。如果资本不接受这样的支配,它自己也要被消灭。现代资本(无论是私人资本,还是国家资本)都已适应这样发展趋势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如期权制、职工持股计划。西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计划(ESOPs)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欧美国家实施民主管理改良运动时期,作为民主改良重要措施的ESOPs 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资本民主化”。60年代美国律师路易斯·凯尔索首先推出了ESOPs。 二战以后的现代管理革命及“人力资本”的兴起则为ESOPs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具体操作方法。在美国,ESOPs必须通过信托基金会保存股份,防止职工随意出售股份, 以确保民主的公司结构。尽管组建ESOPs的原因各异,但一个基本结论是:西方的ESOPs是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机制的养老金计划,因此就使雇员退休时的财富与公司股票业绩联系起来,从而为职工提供了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人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持股是一种短期福利措施,这不符合ESOPs的本质。ESOPs 的真正目的--提供一种长期激励和福利--来说,一是要有规范的设计机制与交易结构;二是要有合理的股权结构或合理的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三是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以有效利用政策明确企业预期、引导企业行为。笔者提出的劳动股改革方案正好可以设计出一个基于长期激励与福利双重机制的公有产权制度安排。
再看我国的例子。众所周知,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之一。我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全面履行在知识产权中承担的义务。由于专利制度已成为世界市场通用的规则,围绕发明专利,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现实挑战。
大量的资料显示,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我国的发明专利数量仅是日本和美国的1/30,是韩国的1/4。十多年来,我国专利机关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29万多件,其中一半来自国外专利权人。我国申请的这些发明专利集中在家俱、家庭日用品、测量测试等领域,而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则集中在有机化学、医药化学、信息技术、航天技术、超导技术等领域。据有关统计表明,在1994年至1998年的这几年中,外国在我国申请的高技术领域中发明专利远远高于我国国内的专利申请量,如基本电子电路领域,外国申请量占76%;移动通讯领域,外国申请量占91%;信息存储技术领域,外国申请量占93%;医药领域,外国申请量占60.5%生物技术领域,外国申请量占87.3%。我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大国门,不难想象,外国来我国的专利申请将大幅度增长,这将在我国市场上开展激烈的竞争,谁多一件发明专利产品,谁就多了一份市场竞争力。
除了专利发明本身之外,还有一个如何转化的问题。成果转化不了,就产生不了效益,发明创造也就失去了支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充分肯定发明创造者的产权。中南大学在这方面大胆提出两个70%的做法。
“两个70%”,即新办企业,教授—个成果作价100万元入股,其中的70万元就归了教授本人;课题结余经费100万元拿去入股,其中70万元就属课题组成员。也就是说,如果找到合作伙伴的话,—夜之间,中南大学就可以冒出成百上干个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富翁!
中南大学是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湖南最大的一所大学,科研力量雄厚,光两院院士就有14位,教授和副教授达2200多人。这些专家教授每年承担的科研项目数以千计,如2000年一年在研项目就达1176个,进校经费1个多亿;每年被鉴定的科研成果也是数百个,1998年和1999年连续两年有3个项目分别被评为“中国十大科技新闻”和“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项 目”;获奖项目更多,仅去年就有两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三个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作出这一决定,他们是经过反复思考和讨论的。为了促进大批科研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国家七部委曾下发了一个《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提出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其技术转让收入个人可得20%。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仍然太低。学校向十几位有可能技术入股的教授专家征求意见,有提40%的,也有提60的。但别的教授却有不同意见,有人说,成果虽是你研制的,但所有权应该在学校,学校至少得占50%,否则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管理部门的反应更强烈,他们认为,老师们都去搞科研当老板了,谁来上讲台?
后来,学校组织大家对“大学如何以人为本?”、“什么叫国有资产的流失?”、“科技人员如何实现自身的价值?”等问题开展大讨论。前后差不多进行了一年,最后得出结论是:科研人员没有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是国有人力资源的最大流失;其成果不能得到转化,是国有无形资产的最大流失;由于科研人员没有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而使学校科研实验设备不能充分利用,则是国有固定资产的最大流失。高校有什么资源?一无资金二无商机,有的不就是人才和技术吗?“两个70%就是最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2000年3月9日,学校颁发了《关于落实国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政策的实施办法》,“两个70%”正式出台。令所有决策者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不足1000字的“办法”,在全校、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不到一年时间,学校的专家教授甚至还有学生,就提出了100多个创新创业项目,27家公司正式登记注册,总注册资金达2,9亿,学校拥有技术入股资本6373.5万元,其中科技人员个人拥有3066万元股份,最多的个人股份达890万元。这27家高科技公司,已争取各项资金21亿;还有19家进入了岳麓山大学科技园,有7家成为大学科技园的示范企业。中国工程院首批院士何继善,以他任首席科学家研制出的“DP-1型管涌渗漏探测仪”,1999年度被评为“中国高等学校十大科技进展项目”,资产评估,其技术资产的总价值为5126万元,这次先期以200万元技术资产与投资伙伴的600万元现金资产注册成立了“湖南继善物理探测高科技有限公司”,何院土与同事等占其中17.5%的股份。(据中国教育报2001年4月2日,李伦娥)
二、将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从上面不难看出,人们所讲的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是有一定联系的。实际上,按要素分配还可以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本章第一节,我们指出两个问题,第一,生产决定消费,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消费品的分配,即按劳分配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第二,传统所讲的“按劳分配” 仍然是一个过于空泛的概念,原因就在于这个作为依据的“劳”究竟是指劳动本身的量(如计时)还是劳动成果的量(计件),以及这个量是用核算的方法(计件计时都是一种企业核算)还是市场的方法(如将劳动成果转化为一种生产要素,通过买卖由市场定价)来确定。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决定了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而市场价格也是最基本的评价手段。因而劳动的贡献用市场价格来评价也是最权威、最有效率的和最基本的。
我们不难发现,在新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技术(包括专利技术)、知识、信息,甚至管理才能等,这些除产品以外的重要劳动的成果,也确实更多地是通过市场定价的。定价的方式可以是购买(如购买专利技术),也可以是股份(以这些要素入股或折股),可以是一定时期内的利润分成等。这些都是按要素分配的形式,但是,由于这里的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是借助市场方法对劳动成果定价,所以,这种按要素分配的形式本质上也就是市场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或曰按劳分配的市场操作形式。原来,按要素分配是可以成为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评价、计量劳动成果的权威者也只能是市场,主要是依靠市场机制,其具体过程是,将劳动成果——生产要素——商品化,而商品的价格也就成了劳动成果所获得的报酬,成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分配也就与市场体制相适应并采取了间接和复杂的形态。当然,我们也知道,劳动产品这种劳动成果是最早采用市场方法来定价的。不过,应当看到的是,无论何种劳动成果,它都可能是企业内部许多人共同劳动的成果,在他们之间是不是也可以采用市场方法区分呢?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一些现代公司中,都建立有企业“内部市场”,或对成本和效率的模拟市场核算,这种管理改革利用的就是市场方法。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按照这样的理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岂不毫无区别了吗?我认为区别还是明显的和确定的,关键是看这些要素是不是直接作为它的所有者的劳动的成果而获得报酬的。例如,我发明的技术折合成10000股投入某企业,这10000股就是一个市场价格,是我发明的技术(劳动成果)的报酬,因而是按劳分配。但是,我的技术投入企业后,它就成了资本,我如果仅仅凭它年年获得收益(如果企业盈利的话),这个收益就不属于按劳分配了,就不是作为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按要素分配的范畴,而是传统的反映剥削关系的按资分配。当然,如果是以我的“特殊才能”作价入股,那么每年股份所得报酬就不是按资分配,而仍然是按劳分配,因为,我的“特殊才能”以劳动或创造性劳动的形式支出,就是每年都在投入。所以,“才能股”的分红虽然表现为按资分配,本质上却是按劳分配。
三、创新者分享利润的分配制度的形成
参与分配本质上是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剥削本质上也表现为对剩余利润的无偿占有。人们平时讲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得报酬,这是一种直观的“非科学”的说法,它混淆了生产资料获得必要的补偿与无偿占有劳动成果两种不同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说劳动力要素参与了分配,因为它获得工资收入,而实际上,工资是作为成本发挥作用的,是资本获得利润所付出的代价。工资根本就不反映分配关系!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讲得很清楚的,而且剩余价值也才是真正属于马克思的独特发现。其实,西方经济学也是倾向于认为工资不是参与分配的形式的,工资、利息都是契约收入,是打入生产成本的,而利润是风险收益,属于风险承担者。因此,所有权表现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表现为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
因此,我们所讲的按劳分配,本质上应该是剩余利润的按劳分配,而根据第一章“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观点,这意味着,重复劳动不参与剩余的分配并不是受到了剥削,创造性劳动不享受剩余才是受到剥削。不过,应当认识到,重复劳动和创造劳动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从严格的意义来说,只要存在创造性劳动,往往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参与了。因此,下面我们来考察一下剩余为越来越多的创造者分享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一)创业者的故事
我们先讲一个故事:A和B各雇了20个工人办了两座同样的小工厂。当初,他们都采用了同样的技术和设备,工人的水平也相当,给工人的工资同样多。一开始,他们生产的产品市场还很大,产品也很好销,所以,他们都能获得不错的收益,而且就这样维持着他们各自的生产经营。但后来,竞争者越来越多,他们的销售量和利润也日益下降,终于有一天,他们基本上都只能维持简单的生产了。这时,A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投资改进了生产工艺,并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加强市场营销。因此,A又开始能获得利润了,并且不断增加。而B基本上一切照旧,没有大的改进,仍然赚不到什么钱。
这个故事说明什么呢?
一般来说,办企业为什么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呢?在对工人的个体劳动付酬的情况下,这个利润就来源于对工作集体力量的组织(即1+1大于2的那一部分剩余),这也是一种创造。但是,当这样的集体组织成为常规时,加上市场竞争,这种集体组织形式的利润没有了。要想获得利润,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创新。故事中的B,只是重复地进行着他们自己熟悉的生产劳动和管理,因此,没有剩余;而A能够进行创新(主要是技术和市场方面的创新,当然也可以进行组织方面的进一步创新),投入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能获得剩余。 
有人认为是高效能的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而我认为是发明和使用这些高性能生产要素的创造性劳动所带来的,并且是直接创造剩余。因为,当使用高性能的生产要素成为重复劳动时,这种剩余也就不存在了,根本就看不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参与价值的创造。因此,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它不再表现为传统的价值,而是表现为计量价值)的观点,既符合人类劳动形态的发展趋势,又具有简便的解释力,并在完全坚持了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突出和发展了马克思独创的剩余价值论。
同时,我们还从这个故事看出,由于资本所有者承担了创新的主要风险,拥有创新的权力,所以常常是主要的创新者,因此,资本所有者成为利润的主要获得者是合理的。
(二)资本的窘境
这是一个说明纯粹的创新者(因为他不是资本所有者)成为利润占有者的故事:X看到市场上某产品很畅销,并且前景也很好,于是决定投资生产。他建造厂房,购进专用的设备,仿制出该产品出售,利润很不错。可是,该产品原来是Y的专利产品,X因此被Y推上被告席,法院以X侵权判其赔偿巨款,X宣告破产。
这样的故事会在现代社会中会经常发生,我称之为“劳动打败资本”,或者说,劳动,主要是创造性劳动,正使资本陷入困境之中。如果我们不想成为这样的故事中的被告的话,资本就得向劳动屈服,先去购买专利,然后才能投资生产。否则,说不定那一天你就成为被告,因为生产者可能不知不觉中就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所以,有人说“购买专利就是购买保险”。相反,如果你没有多少资本,而只有劳动却想战胜资本的话,有了什么好的想法,你就要把它设计出来,并去申请注册专利,它有一天可能成为一笔惊人的财富。
本来,当利润越来越决定于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时时候,剥削自然也就主要表现为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在传统社会里,包括在资本主义早期,这种情况是偶然发生的,是生产中的附带因素吸收到资本当中而被无偿占有的;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创新变成了常规,变成了经常发生的事情,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占有对资本来说已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就是说,一方面是传统的剥削越来越失去重要意义,越来越受到限制和弱化,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对创造性劳动的无偿占有这种新的剥削形式,并且不断强化。或者简单地说,剥削并未真正消除,而只是改变了形式。
但是,当创造性劳动成果以专利的形式受到保护,并从属于它的创新者的时候,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就很难进行,这就像“资本的故事”中的情况那样。实际上,即使是资本将创造性劳动力购买回来,从而以“职务发明”的形式以很低的代价占有创造性劳动成果,一般来说却是没有效率的。这主要是因为创造性劳动无法计量,也无法监督,如果创造者觉得不公平(与成果估计产生的效益相比相差太大),他会将真实的情况隐藏起来,只将一些小的成果贡献出来,将大的成果留待离开公司以后,或者干脆偷偷地卖给其他公司,等等。这正是为什么要让主要的创新者拥有公司大量产权或持有大量股份并因此分享利润的原因。
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因素或机制也都在削弱资本的权力和剥削的可能性。如人们越来越富裕,资本越来越充盈的时候,资本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这会使资本的地位下降。固定资产的专用性,使得投资下去以后就很难改变用途,或者改变用途会大大贬值,同样削弱了资本的灵活性。在公司制度中,资本可以进进出出,但只是换手,而不能抽走,它们常常只是获得一个相当稳定的平均收益,企业则获得了独立的生命,实物资产,特别是品牌等无形资产,离开企业生产经营者长期磨合凝聚形成的集体力量很可能就一文不值,所以,资本得迁就劳动者、经营者,特别是企业创造者,将更多的利润分给这些人,这就是著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制度竞争的故事
从本质的意义上来说,创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所以,如果有一种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激发集体的创造力,那么,它一定是最能促进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形式,是值得我们推崇的一种制度创新。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它能说明雇佣制和合作制的竞争和优劣,这个故事说明剩余为更多创新者所分享的分配制度的形成机制。
广东新兴县农业产业化搞得有声有色,尤其以“三温一古”四大家龙头企业有名。但是,其中三家没有能够渡过90年代的经济低潮期,不久前终于破产了,最后只有温氏集团一家迅猛发展,成了全省最大、全国重点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许多人对它们的成败得失进行了探讨,认为是温氏集团的成功是重视科技和人才的结果,因为公司曾与华南农大等高校合作,还引进了许多大学生、研究生,开发出许多新产品,不久前还建起了国内的第一个“鸡基因库”。也有人认为是管理和文化,温氏集团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内部形成了很强的凝聚力,使他们能克服困难不断前进;相反,另外三家公司管理混乱,在困难的时候更是人心涣散,终至局面难以挽回而不得不破产。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一切都根源于它们制度的不同。三家公司都是家族制企业,一股独大,而且一直维持这种产权结构。唯有温氏集团不仅建立了股份合作制,而且能够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吸收科技和劳动者入股,稀释股权,保证内部相对均衡地持股,从而坚持了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它们制度基础的这个区别导致了以下几个不同的结果:
第一,前者不得不靠大量举债而扩张发展,而后者只是适当举债,主要靠的是所有员工的积累和投资。在市场扩张、经济景气、利润很高的时期,两者不会有大的区别,但一遇到经济紧缩,则前者难免不被高昂的财务成本拖垮。有人后来算了一个帐发现,前者与后者相比,每卖一只鸡,仅财务成本一项就高出一元钱。
第二,前者一股独大,一人说了算,后者则靠民主决策。这种区别在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也没有什么不同,甚至前者更有效。但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前者集权的决策模式就很难保证正确的处理和利用各种信息,更无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两者的优劣就日益显示出来。
第三,前者只有一个老板,其他人都是打工者,以致人们的雇佣意识浓厚,他们的创造性很难有发挥的机会,积极性也难以充分调动起来,并缺乏维护公司的利益自觉性,甚至相反,损公利已的机会主义日益严重。而后者,人人都是老板,自己为自己打工,即共享财产,产权又是人格化和清晰的。因此,大家能够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考虑问题,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并努力将将自己的创造能力发挥出来。当然,这种区别在公司很小的时候意义也不大,因为机会主义还是比较好控制的(监督成本很低)。但公司规模扩大以后,这种区别就越来越大了,并且表现为越来越大的管理成本的区别。
第四,前者容易形成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文化,而后者容易培养一种集体主义的文化。事实上,在温氏集团里,公司的创始人虽然财产总数越来越多,但其所占的股份却越来越少,公司甚至还将10%送给了华南农大畜牧系,使其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
我们可以认为,上这三家公司的破产实际上是雇佣制的失败,是剥削的失败;而温氏集团的成功是股份合作制的均衡稳定发展的结果,所谓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因素,以及它们对合作农户和客户利益的维护,实际上都是这种股份合作制原则和精神发扬光大的结果,这个结果最终会反映在成本上,反映在他们所创造的利润上,这种利润我们可以看作是制度创新的收益。应该指出的是,温氏集团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现代企业制度,因为这种股份合作制不是以“两权分离”为基础的,而恰恰相反,是以“两权结合”为前提的。因此,那种认为温氏集团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它建立一种新的现代企业制度,这就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股份合作制。应该说,社会主义在本质上需要这种创新。
股份合作制能够较好地将资本与劳动结合起来,它有利于发挥更多人的创造力,集中集体的智慧,只要能够维护这种制度股权结构的相对均衡,这种制度就能够稳定地获得收益,而这种收益又为公司众多的创新者所分享。这是它超越雇佣制的地方,实际上是解决了雇佣制的难题(传统的股份制中,外部的资本所有者无法有效地监督经营者和劳动者又不得不监督)。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马恩全集》,第25卷,第875页,人民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恩全集》,第3卷,第77页,人民出版社。
3 马克思:《马恩全集》,第23卷,第832页,人民出版社。
4 马克思:《马恩全集》,第19卷,第22页,人民出版社。
5 朱正国:“社会主义双层结构股份制改革设想”,《经济问题探索》1994年第9期。
6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年第6期。
7 朱正国:“试论‘联劳联资经营制’”,《经济研究资料》1995年第12期。体制改革(人大复印资料),1996第2期复印。
8 朱正国:“‘产权分离’并非发展良方”,《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8月6日。
9 王佐旗、朱正国: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探求      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