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出台的法律法规够多的了,可是,一旦出现某些问题,从官员到执法者都会异口同声地说,法律不健全。而这一句“法律不健全”就成了推诿扯皮、官官相护、甚至贪赃枉法的挡箭牌。笔者作为一名从事罪犯管理的监狱一线干警,一名执法者,从实际工作中总结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问题其本质不在于法律是否健全,而是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以及执法质量的问题,甚至法律本身的制订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执法不严与执法不公
笔者作为一个执法实践者,曾亲身经历了罪犯管理中的一些问题的处理,使自己更深刻地理解了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公所带来的后果。一名罪犯长员与一名普通罪犯因琐事打架(打架的起因是那名普通罪犯不服从管理),处理该问题的干警因顾及到罪犯长员以后还要开展工作,在处理上略微偏袒了一下罪犯长员,而那名普通罪犯认为处理不公,一再找领导反映,而那名罪犯长员因干警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偏袒了他,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总是借一些小事找那名罪犯的茬子。那名总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处理的罪犯,从此怀恨在心,瞅准夜班吃饭的机会,拿起五六公斤中的工件就往那名罪犯长员头上砸,多亏一旁的罪犯及时发现,拉了一把长员,工件虽然没有砸在头上,却把手臂砸成骨折。通过这一事件提醒了广大一线管理干警,处理问题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并且公平公正。越是罪犯自管组织的长员,越要严格要求。
通过罪犯之间打架事情处理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不难理解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平给社会带来的后遗症,更不难理解反腐败斗争中,贪官为何越反越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平。而贪官们敢于顶风而上,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而前一个时期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与“上海社保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许霆案”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而陈良宇、祝均一一审判处18年。许霆充其量是一个“小偷”,偷了十几万元钱,他的影响也就银行损失十几万这么大。而陈良宇仅受贿罪一项就239万元,祝均一仅受贿就160万元,而两人均有滥用职权罪、挪用巨额公款罪,再加上陈、祝二人均系大权在握的高官,他们的影响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远远超出许霆案的影响。封建王朝有一条“刑不上大夫”的规定,按级别陈良宇、祝均一均够了“大夫”的资格,难道封建帝王实行的那一套,在我们现代社会里要重演?“许霆案”在网民和媒体的一片质疑中虽然该判了,但二审改判并不是网民和媒体的功劳,也不是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是最高法院的一位领导的讲话产生了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我们比较一下,十几万元与239万元、160万元哪一个属于巨额?另外,在祝均一被判处18年的第二天,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2008年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祝均一挪用公款158.56亿元,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所涉及的金额是杜益敏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杜益敏。截至祝均一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
单从这三起案子上看,就有着明显的执法不严格,执法不公平。贪官们有着与那名罪犯长员一样的心理。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是防止腐败、遏制顶风而上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法律本身的制订存在一定的缺陷
秦朝的“商鞅变法”是国家从根本上统一起来,“车裂”、“五马分尸”是秦朝最严厉最不人道的酷刑,而商鞅却恰恰被自己制订的酷刑所杀。这给后来的封建士大夫敲了警钟,所以才有了后来的“刑不上大夫”。
法律的制定者从来都不是平民百姓,而参与制订法律的人或多或少地都有一定地官衔。在这里笔者并不是影射参与我国的法律制订者,他们虽然不会有意规避风险,但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都有着规避风险的本能,因为人也是动物,而且是有思维的高级动物。动物尚有这样的本能,难道人不会有吗?老百姓有一句俗语,中国的法律是松紧带。且看这一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中间有六年回旋余地,靠上限可判九年以上十年以下,靠下限可判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这就给执法不严格、不公平留有余地。说白了这就是法律的空子,也是给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再看“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这都是似是而非的词语,多大数目是较大,多少数目是巨大,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解放初期,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万元就被枪决。那个时代一万元属于特别巨大,而现在呢?十万、百万、千万,针对不同的阶层,就会有不同的解释。再看没收财产,单单没收贪官的所谓“个人财产”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在上一篇《严惩贪官,必须提高腐败成本》中曾经提出:不但要没收贪官的个人财产,而且还要把与其相关的亲属的财产一并没收,因为他的家属也是既得利益者。年前在网上曝光的“太太团”出国旅游的内幕,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不是我国的法律不健全,而是执法者“不健全”,特别是在对贪官们的量刑,根本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而是按照“潜规则”,法官们要给自己留条后路的想法,完全符合动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