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福春提案: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应返还受害人
这是一个好提案,但不知范先生如何论证,新闻报道只说学美国,似乎理由不足。
这涉及我们现行《证券法》上的第232条跟第234条的解释与协调问题
第232条说,“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咱们《公司法》第215条也是这意思。我们不妨将这条称之为“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但是《证券法》还有第234条说“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这也没错,不能够谁罚款就拿家去!
问题在于:所有证券违法案件处理上,先行政(刑事)后民事,甚至因民事提起诉讼难,导致民事赔偿不了了之。
这话说来太长,仅提示一下问题的复杂性,表扬一下范副主席。
附:
范福春: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应返还受害人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上交提案建议:证券期货市场没收违法所得应返还受害人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本报讯 证券时报记者日前从有关渠道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日前提交了一份《关于将证券期货市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返还受害人的提案》。他认为,在现行体制下,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均上缴国库,尽管违法违规者受到了惩处,但受害人的损失却永远无法弥补。因此,他呼吁,将加害人的非法所得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范福春认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发挥市场功能的重要基础性建设,是党和政府及监管机构“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要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初衷进一步落实,就应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提案说,实际上,证券违法在民事上是一种因欺诈造成的侵权行为,加害人的违法所得对应的就是投资人的损失,而证券执法的核心目标,就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将加害人的非法所得直接返还给受害人,这才符合执法的公平要求。”范福春说。美国在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之前,美国证监会就已经可以将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补偿给受害的投资人,但民事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之后萨班斯法案改变了这一做法,规定由美国证监会按个案建立“公平基金”,集合收到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并直接返还给受到损害的投资人。基金的管理和对投资人的补偿依法定程序进行,受审理法院的监督,只有补偿剩余的部分,才最终缴入国库。
为此,范福春在提案中建议,中国的立法部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借鉴美国的做法,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尽快建立对受害投资人的补偿模式,以更好地体现证券、期货市场“执法为民”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项工作重中之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