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90)


五、企业与境外发生财产转让的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转让境外的房屋、建筑物等财产,在境内不纳税。因为我国没有实行“全面财产税”。(德国实行全面财产税)

外国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为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或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收入与所设营业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准予从转让收入总额中减除原受让价款,以其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