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8000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多少。
解析:(1)、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以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2)、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做为扣除项目金额计提土地增值税。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0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5)、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05%=115(万元),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