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你杀不了那么多人的(张五常二论)


腐败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改进

《南方都市报》

记者:去年有一次关于改革的大争论,包括郎咸平质疑国企改革在内,整个知识界开始了对中国改革公正性的探讨。

 

张五常:我曾经批评过郎咸平。他说中国5000年来最差是今天。这一句话我不能原谅。大家做了那么多功夫,郎咸平怎么能说是5000年来最差的?不骂他不行。我就骂了他这一句。看小了中国的文化,侮辱了中国人的尊严,这个是不可以原谅的。

 

记者:可是国企改革中不是存在着严重的“掌勺者私分大锅饭”这些问题么?

 

张五常:你现在要讲国企私营化,搞私企的时候,有的人是赚得到钱的,有的人是输钱的。这个国企我把它买过来,我拿过来的手段未必很正确,但是我把输钱的国企变成赚钱的国企,这对中国的经济整体来说不是一件坏事。

 

记者:中国改革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改革的结果是,当权者从中捞取了很多不应得的好处,从最初的价格双轨制,到国企改制……

 

张五常:我知道,我知道。可是这些事情,我们怎么能够避免得了呢?据我所理解,中国的那些贪污,那些所谓“好处”,比起印尼、比起泰国、比起印度,相对来说是不严重的。

 

不可能完全没有这种事情的,可是总要慢慢改良的。你想把那么多人全部杀掉,你杀不了那么多人的。改革过程中,有些事情是无可避免的,需要改进,但你不要因为有这种事情就说这个国家不行。

 

我并不是赞成这些事情,我是觉得这种事情是无可避免的。中国已经改进了很多。在一个国家还在改革的时候,你说没有这种事情发生?这是不可能的。中国在惩处贪污方面的改进,就目前来说我是满意的。当然也还有很多的腐败了。

 

记者:没错,在一定程度上,转型过程中尤其不可避免腐败。但我们现在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改革能不能比现在做得更好些,腐败再少些?让经济增长和公正较好地兼顾?

 

张五常:可以说可以做得更好,但以我张五常的本领,我做不到像今天这么好。

中国的腐败比下有余

《南方人物周刊》

 

人物周刊:去年,北大的张维迎提出并不算新颖的观点,“尊重既得利益,并考虑予以补偿,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招致大面积的批评,你如何看待他的上述观点?

 

张五常:张维迎是很好的学者,我是同意他的看法的。普遍的经验,从一种制度转型到另一种制度,对以往的既得利益者不能太绝情,因为假如他们激烈反对,不但改革受阻,难以进行,还会发生预想不到的很多事情。尊重原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并对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阶层予以补偿,这是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我当年曾建议用钱赎买他们的权力,但有人说情理、道义上说不通。回避问题的结果,是贪污盛行。他们中的一部分,本身就是政策的制定者,你不考虑给他们明补,他们自己就会“暗补”,包括腐败贪污、子女经商等,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从结果上看,哪怕多给他们一点钱也没有问题,否则,看不见的手伸来伸去,是贪之不尽的。

 

后来朱镕基处理得好,我是大致满意的,当然贪污还是大量存在。亚洲的贪污是世界闻名的,比起印尼、泰国、台湾,大陆官员可能比下有余。

 

人物周刊:很难想象您的这一看法符合事实。在一般民众的直观感受里,贪污问题并不让人乐观。

 

张五常:你们看错了。我的学生不少是亚洲国家的财政部官员,你要是听到他们跟我讲的那些故事,你一定会吓坏的,他们的问题不仅是大面积的贪污,而且把贪污制度化了,改起来是很难的。中国的贪污故事我也听多了,但现在确实改了不少,还有继续改进的迹象。在这个问题上,要站得远一点才能看清楚的。老百姓痛恨贪官,从情感上我是很能理解的。

 

有不贪污的好干部,而且应该是占大部分的。我认识的大陆官员,有不少是这样的。我对中国的腐败印象真的不是那么差。是需要改进,但你不要因为这个说整个国家不行。改革过程中,有些事情怎可能避免呢?要补充的是,不要一贪污,就抹煞他的全部功劳。

 

人物周刊:如何从权利界定的角度防止中国特色的腐败?

 

张五常:一个县长,一个月名义工资2000多块,到了56岁,还有4年的权力期,假如积蓄真的不是那么多,他会不会贪一点?二十年前,我说过一句话举世哗然。提到贪污,我说如果你把一个美人,脱光了衣服,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极之困难。后来我写了一篇短文,在国际学术界搞起了一点波浪。我说不是管制法例引起贪污那么简单,好些法例是为方便贪污而设立的。防止贪腐最有效的方法,是废除贪腐的机会。任何政府管制都创造了贪污的机会,但有些管制,例如交通法例,不可无,贪污也因而无可避免。

 

中国的腐败贪污,还有两种。一是权力或权利混淆不清,于是混水摸鱼。二是公非公、私非私——例如教育与医疗。在公非公、私非私的情况下,以公为私赚取外快很普遍,以至于医院出现了见死不救的情况。解决这后二者的腐败,其一是要清楚地界定权利,其二是要公归公,私归私。其实这二者是同一回事:防止腐败就要把权利界定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