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国人的生命、健康的关爱程度,受到国人的普遍称赞,但实施后的效果还需拭目以待。

    特别应关注的是明星代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按照此条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食品查证属于伪劣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可以选择食品生产者,也可以选择食品销售者,也可以向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明星因虚假代言导致自己倾家荡产并不是没有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有一连带责任条款 :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说《食品安全法》能全部解决现实生活中所有食品安全问题,那是误导,但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共同监督,情况就会越变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