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既然学生在学校内被伤害,学校方面属于保护不当,负有较大责任。未成年学生受其年龄、知识及社会阅历等影响,自我防护能力差,即便在中小学校园内,他们也难免受到伤害。校园伤害案发生后,学校往往难辞其咎,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中心小学在学生喻吉涛被打伤致残以及死亡应负哪些承担责任?透过以下这起伤害案,人们会产生诸多感叹、感伤!
案情介绍:
据喻吉涛家人反映,1999年6月29日下午,在织金县城关镇中心小学二年级上的喻吉涛课余时间被同学宋宁波勒索财物未果,宋当场扭伤了喻吉涛右手,致使右手无法动弹。
第二天,宋宁波再次反扭喻吉涛经治疗已复位的右手,导致喻吉涛右手伤情加重,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三等乙级残疾,学校作为管理者出现如此重大事故,却未给任何赔偿!
10月22日中午,宋宁波再次纠集该校学生涂金荣、安静、何凯等人,把喻吉涛挟持到学校后河边,当即推进河中,企图淹死,幸亏喻吉涛父亲喻世祥去学校及时发现,喻吉涛才捡回一条小命。
当天下午,家长喻世祥把这些情况向学校反映了儿子被扔进河中这一情况,学校对此严重问题不但不管不问,反而处罚被打学生喻吉涛。
类似伤害后来又发生数次,喻吉涛父母认为在这样的学校继续上学终究要出大问题,于是多次找该校蒋德铧校长,请求办理转学手续,其合理的要求遭到蒋校长恶语驳回。
蒋德铧校长不知是何用意,安排喻吉涛老师不再批改喻吉涛作业。10月29日学校开家长会,家长当场询问老师,老师承认确有其事,并叫家长找校长协商。喻吉涛夫妻找到蒋德铧校长,她不理不睬,家长即向城关教育辅导站反映此事,在站领导打电话之后,老师才批改喻吉涛作业。
喻吉涛家人多次为受欺负与学校发生口角,学校则更加放纵了大龄学生宋宁波等人的行为,宋等人更加肆无忌惮勒索喻吉涛学习用具并继续毒打他。
11月29日下午,下课后,宋宁波、安静等人,把喻吉涛从教室内拖到操场的国旗下殴打,猛踩喻吉涛身体又踢肚腹等部位,直至喻吉涛昏迷后才停止,当时众多老师和学生在场无人敢管。
喻吉涛自此次被打病倒后再未起来,经医生检查确诊为:“腹壁软组织挫伤,肝化验只有”红细胞、血细胞”,生命垂危。
学校管理不善,严重失职,校长蒋德铧有不可推卸责任。在喻吉涛多次被打后,校长她不但不制止,学生家长要求转学又拒开转学证,致使喻吉涛在学校从被打伤、致残、病危直至最后无辜死亡。
为此,家长多次找学校请求处理,没有结果,之后去县相关部门反映,希望他们救救孩子,可学校领导对此严重问题,不闻不问,耍无赖手段,污蔑攻击受害学生家人。
织金县相关部门及执法机关不是依法解决问题,却对肇事学校、学生及家长进行百般庇护,既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给民事赔偿,间接导致问题扩大化,使简单案情复杂化。
织金县人民医院医生陈远政等,为讨好学校校长蒋德铧及姨夫陈宏枢(分管政法的县委副书记)及肇事学生家长,违反医生应有职责和道德,捏造病名,骗患者家属签字,对喻吉涛治疗上出现重大失误,以此掩盖凶手和学校的责任,帮助逃避法律制裁。
自1999年6月喻吉涛被打伤以来,直至再次被打伤昏迷,喻吉涛家长一直请医生认真治疗。12月24日,喻吉涛被检查为“腹壁软组织挫伤”;25日,蒋德铧校长说是“肝脓肿”,医院为配合蒋的说法,伪造病历,把喻吉涛以“细菌性肝脓肿”收治,并软硬兼施逼家长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在喻吉涛肝上引流几千毫升鲜血倒掉,并从引血伤口注入甲硝唑液到部位,造成腹部严重膨胀,大量腹水。2000年5月11日,喻吉涛死亡。
法院判决
喻吉涛受伤害期间及死亡以后,其家人多次上访控告,并诉诸法院。2000年3月17日,织金县法院判决宋宁波监护人宋永江赔偿喻吉涛医疗、营养费、护理、残疾生活祥助费共计12874.10(不含已经支付的一百元);学校赔偿喻吉涛医疗费、营养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2162.35元。两家合计赔偿15036.45元。2008年8月17日,毕节地区中院二审改判民事赔偿为6161.90元。
喻吉涛父亲喻世祥对判决不服,向省等机关继续申诉。毕节中院经审查认为,喻世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同意提起再审。
喻世祥主要申诉理由是:终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人宋宁波、深圳广发希望小学的上诉,然而却错误非法改判,取消了24年的伤残生活补偿费。赔偿24年伤残补偿不仅有喻吉涛被宋宁波打伤残的事实根据,同时又有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丧失全问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因此请求再审纠正错误判决,责令宋宁波的监护人及深圳广发小学赔偿喻吉涛24年的生活补助费。要求由宋宁波及深圳广发希望小学共同赔偿喻吉涛费用如下:
一、医疗费13041.90元;二、营养费(喻吉涛受伤之日起共计347天)5220.00元;三、护理费喻吉涛母亲和其两个姐姐三人的护理费12492.00元;四、因直接造成喻吉涛及其养父母和他两个姐姐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材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由宋宁江、织金县深圳广发希望小学支付喻吉涛的监护人喻世强及全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0元;五、由宋宁波的监护人宋永江及深圳广发希望小学赔偿喻吉涛24年伤残生活补助费120000元。
经再审查明:1999年6月29日下午第一节课时原告喻吉涛与被告宋宁波的嬉闹中,宋宁波将喻吉涛右手扭伤。经学校组织调解,由宋宁波祖母陈安芬支付费40元给原告的协议。6月29日、30日原告到县人民医院拍片。同年7月2日,经学校组织调解,原告监护人陈安芬达成了由陈安芬一次性付给喻吉涛家长一百元费用的协议。处理后,喻吉涛每日均到校继续上课,并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7月18日学校放假,同月31日原告示被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喻吉涛的伤情为“右肱骨外髁陈旧性骨折”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手术治疗。8月6日原告出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了医疗费925元。同年8月15日至11月16日原告支付了医疗费925元。同年8月15日至11月16日原告六次到县人民医院购买西药和进行X光线拍片,支付医院费116.90元。10月19日原告喻吉涛的伤经织金县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其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三等乙级残废。喻吉涛于同年5月11日上午死于家中。
毕节中院认为:喻吉涛因病死亡后由监护人继续参与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喻吉涛在二审诉讼中于2000年5月11日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宋宁波扭伤喻吉涛右手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只能根据所发生的案件事实,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由宋宁波与织金县深圳广发希望小学共同承担赔偿喻吉涛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对喻吉涛1999年6月29日至2000年5月1日受伤存活期间的费用一次性适当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2008年10月28日,毕节中院判决维持原第354号民事判决。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喻吉涛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学校可以预见和预防,其责任是疏于管理和制止。学校的教学对象是年幼贪玩的小学生,加重管理和对身处校园的小学生人身安全负有特别保护义务,但当喻吉涛课间时间在学校操场玩耍时,被学生宋宁波等人实施人身伤害时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学校得知后也未采取防范措施,家长告知后并无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喻吉涛多次被打伤最终导致伤残,后因治疗不当病情恶化而死亡,宋宁波等人的监护人、学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民法通则》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因没有尽到法定的管理义务而导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致死、致伤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属于特殊公共场所,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大部分学生是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很容易发生意外或危险。这些特殊因素决定了学校在法律上承担管理和教育学生的职责。这种职责包括认真履行校园管理义务,保证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安全。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遭到意外伤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这起校园伤害事故,校方存在明显过错,学校如果第一次就注意喻吉涛被打伤以及重视家长的反映,就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一位多年从事教育的专家指出,预防中小学生校内伤害,一要对学校师生加强预防伤害的意识及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把学校师生组织起来,利用群众的力量,实施预防伤害的制度和各种计划;三是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能力,采用正确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教育。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中小学校仍然处于伤害事故多发时期,意外伤害成为中小学生伤亡的主要原因。其中学校教育方式不当和治安事故是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如何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是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当前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项不可掉以轻心的重要工作。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的教育方法,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校会、班会宣讲法;墙报宣传法;警示标语法以及案例教育法等等。而新近提出的一种“教师教育先导法”,即有关伤害预防的教育应该先从教师开始,原因是目前有许多老师自身就是对学生的加害者,如体罚学生,带学生外出游泳,组织不严等。通常学校最容易忽视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伤害预防工作留下巨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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