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用人失察、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未按规定公开决策信息均将被问责,受到问责的官员一年内不得提拔。据介绍,该办法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如办法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同时,加强了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如当“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据悉,该办法呈现四大亮点:一是党委领导也要问责。此次问责办法指明要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除了区政府、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外,区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也被列入问责范围。二是调职后仍要追责。前任犯下的错追不追究?在原岗位的过失,是不是通过调职后就可以“一笔勾销”?不!《办法》第二条规定:“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三是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办法》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四是问责结果要及时公开。《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