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优惠(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11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类别

 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1

港口码头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以上泊位、滚装泊位、运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批准的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用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妈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资产账面原值75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7

 

 

 

 

 

电力

水利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水能电站项目

8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9

电网(输变电设备)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通运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电网新建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11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12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13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14

 

 

 

 

水利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节水工程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窑及配套工程

16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

17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18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