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培训教材(40)


  (五)不得扣除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权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企业所得税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也是国际惯例。

  (2)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重复算的问题。

  (3)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征收税收滞纳金属于惩罚性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所以,惩罚纳税人的,不能再转嫁给国家。(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这是惩罚犯罪分子的,不能再转嫁给国家。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没收财产,可见,这也不能由国家买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这同样也不能由国家买单。

  另外,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准予扣除是优惠;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名义不合理开支、甚至非法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