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人直言,不背后犯自由主义


  直人直言,不背后犯自由主义。

  语文是应用科学,尽管人人都会说话,都会写文章,但无法用正确的语言,描述、表达自己并不知道的事情。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设的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部分,就证明了这一点。可以肯定地说,那些提出修订案的代表和制定条款的人们,没有一个是直销人或者所谓的传销人,一知半解片面地理解概念,怎么可能正确表达真正的思想?请看: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这个条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犯法的行为。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是正常的经济活动,组织、领导这些事情是所有的经济单位每时每刻都进行的工作,不用这些为名用什么为名?难道让卖货的不说推销商品?服务单位不说服务项目?

  至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简直等于废话。即使是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强行规定的多层次计酬就是传销行为来判定,做过直销或者传销的人都清楚,每个人管得就是自己的对象,所谓的层级是自然形成的。

  文中“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那些现象已经不是正常的行为,早就有相关条款管辖。尤其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一个消费者,买了点自己觉得好的产品,向亲朋好友絮叨絮叨,能扰乱什么经济社会秩序?更要命的是,真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定义的传销概念,那些拿到牌照的公司,实际运行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大家都会判断。唯有发牌照的商务部老爷心知肚明却装聋作哑难得糊涂,甘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独眼龙。

  中国最缺的是诚信,别再拿诚信当儿戏,别再玷污亵渎法律的权威。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无知定义,是理论界、营销界、翻译界、法律界的耻辱。尊贵的代表们,真的想为民众做事,即使自己不能参加直销或者传销活动的实践,去理解这个舶来品,是不是放下架子,认真倾听那些做直销或者传销的人,那些普通的直销人以及网络领袖们,那些受害人甚至骗子们对这个行为的认知理解?从而正确全面理解这个行为。那样,也许能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条款。闭门造车想当然,除了制造笑料,更严重的是造成有法无法执行或者乱执行的尴尬,损害的是国家的诚信,法律的权威。

  我们的国家曾经出现过“把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的法律条文,也曾有过林彪作为接班人的法律规定,历史和事实又怎样呢?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吗?写作文写错了可以修改,法律公布的后果会怎样?严肃的问题不能儿戏,禁止传销条例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执行,效果如何?难道还要制造混乱?嘴大不代表正确,知识不是靠强权压服的,不懂别装懂,真懂亮剑来,历史会作出评价,想代表人民,先听听人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