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技术服务合同》与《设计劳务合同》案例
一中国企业A与日本企业B签订了原先名称叫做《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有“技术使用费”、“设计劳务费”; 技术服务(提供咨询、培训)在中国境内。
这里涉及的合同内容:“设计费”、“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涉及的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中国境内还是在中国境外提供的;是技术费还是劳务费;税收协定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肯定要被征税,很可能被全额征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