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70年后应该有偿续期
在2007年3月16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之前,政府针对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是否自动续期向全国各政府部门、学界、业界以及广大人民大众发出了“征求意见稿”,最终确定为自动续期。对于怎么样续期没有规定。
最近,《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又有针对这个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的、以及怎么样进行补偿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
首先,个人认为住宅70年后应该有偿续期
第一,关于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的问题。土地是国有的,而建筑物等实物是探私有的。住宅是三权益、实物和区位的综合体。
在中国,对于住宅的所有权人来说,权益就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就是建筑物。按照一些相关法律来讲,你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是你购买的,你只能用70年,70年过后,你的住宅还是好可用,所以政府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届满后,自动续期。这其中就表明了政府承认实物是私有财产,根据中国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是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事实上,集体土地也是国家所有。而土地权益是公有的财产或者说是国有的,国有的就应该有国家政府所有。
很多人使用了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都得交税,例如过路费,有的地方称作养路费,中国地方政府都设了很多的收费站等等。作为国这财产的土地,私人使用了土地使用权,在国家保证你70年的使用权后,你还要用国家财产,你就必须要向国家交一定的土地使用费或者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出让金。所以,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后,使用了国家的土地,就应该有偿使用,而不是无偿使用。
第二,关于土地和人的问题。对于土地来说,土地是有限的,土地在规模量和结构供给基本上保持不变。而人有生老病死,人是动态变化了。而如果采用无偿续期,如果一家子永远的这样续期下去,现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它的子女也会拥有。而以后想来到城市转让住房的人,都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因为城市里的土地都是一代一代的续期,以后就城市里的人就固定了,谁先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谁就是城市人。这样对于后人很不公平。
通常来说,当一个家庭开始购房时, 70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足以保证一个人一生包括他的子女的使用。如果这个房子住了70年,并且还能继续使用下去,国家保证了他的使用权利,采用续期办法。但是如果谁没有在城市拥有房产的话,就很难再进入城市进行生活。
当采用有偿续期时人们会考虑是否永远续期,是否续期对其有必要,是占有土地使用不放,还是争取到其它地方去居住。这样即可以保证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又能保证社会很多人的享受公平的权益,使土地流动起来。所以有偿续期有利于社会公平和土地效益。
第三,国家财富与民间财富问题。不管是藏富于民的思想,还是集富于政府一身。很多人说民间财富就是国家的,民间多少财富,也就是国家多少了。国家的财富是通过政治上取得的,而民间财富是经过经济取得的。对国家来说,国家拥有的就是土地,还有一些征收税收的权利。
特别是像我们中国这个公有制体制的国家,国家之所以要保证一定的财富,就是对社会的公平与效益,对经济实体进行重分配或者再分配的过程。
很多人认为应该藏富于民,浙江就是一个好的例子。浙江是政府向私人企业征收税务。如果对于土地来说,浙江征收的是土地出让金,其实本质就是一种税金,只不过是把这种权益给某企业或者组织用了罢了。
很多人批评中国政府近几年的财富太多了,多得没有用处,国家不知道从哪里投资复查,纷纷指责税收太重,土地出让金太高。个人觉得这些人都是站在个人有角度来考虑,对于一个这么大的国家,国家政府如果没有一定的国家财富,怎么去举办北京奥运会,怎么会战胜救灾,怎么去支持需要帮助和团结的发展中国家,怎么在世界迎得话语权,从近一点来说,怎么去搞基础设施建设,怎么去搞新农村建设等等。
很多人不同意有偿使用,认为钱都被国家给收掉了,土地都是国民在使用,把国家财富放到民间就好了。其实我个人认为不妥。土地有偿续期能保证国家财富和民间财富的积累和创造,使得财富更有效的运转。
其次,对于怎样土地续期补偿的问题
第一,应该采用级差地租的方法来规范土地有偿使用,建立一个住宅土地续期补偿指标体系,形成动态的模型体系。因为为土地有偿续期制定标准确实很难,影响土地的指标因素很多,如土地的差异性,区位上的差异,功能上的差异等等。这样可以克服地区差异性,为地方政府在操作过程中钻空子。现在很多跟土地有利益关系的人都提出各个地方政府要有所差异,认为差异的标准山由各人政府来制定。
第二,土地有偿续期要遵循时效性原则。住宅土地的使用权经过70年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比如,之前是住宅,现在适合用于商业,而你在续期的过程中,不要因为用途管理制而使得不能以商业用途去续期。续期时,当他还是以住宅续期应该怎么处理等问题,这些都要实行有效性原则。
第三,建立土地续期信息系统。在土地的续期过程中,会因为续期的标准,年限、土地使用金费用等等,会出现很多腐败现象,而将这些程序和过程透明化,使得监督机制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