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经颁布实施一年有余了,期间,也曾经接受过很多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委托参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前几日,接触到一个案子,A1994年开始为一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2008年6月3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单位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为此单位于2008年9月3日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称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做一协商处理,单位一次性给予A现金15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双方签字。
此后,A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要求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其代理律师主张协议中的15000元是对A的经济补偿金。为此,博主引用以下条款支持我的观点,驳倒对方:因达到退休年龄而致劳动关系终止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后记:实质上,因A的缴费年限至多不会超过十五年,即使其养老保险一直缴纳,保险机构也会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将个人社保账户资金(不包括单位负担的20%)发放给A,单位缴纳的部分纳入社会统筹。
因此,就本案而言,A诉讼主张协议无效,返还15000元给单位,而其获得的养老保险资金可能远远小于这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