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政府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向来是采取高压和严打的措施的。然而,这一次长春对一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的处理,却让人陷入了迷茫和疑惑之中。
其一,黑恶势力横行地方竟然长达十一年,多次组织斗殴,甚至黑社会组织的火并,横行地方,欺压百姓,而且是在堂堂的省会。如此招摇,难道当地的公检法部门都不知道?实在难以让人置信。退一万步,如果真的是不知道的话,那就是严重的失责了。不过,从报道上也看不出来有谁为此承担责任。看来,还是“敌人太狡猾”了的缘故了。
其二,如此长时间的为害一方,可其结果却是,其头目也只不过是仅仅判刑十八年。我们不是法官,无从知道量刑的依据是什么。我们也相信,法官是以法律为准绳的。但是,看看民意,却又让人有种莫名其妙的感觉。
有谁能够告诉我?法律与民意,孰是孰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