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上述简练、冷静的措辞,参照尸检报告,徐梗荣死于刑讯逼供已成事实。问题是公安方面为何要进行刑讯逼供?无非徐梗荣与与案件被害人彭莉娜关系特殊,徐梗荣便成了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当徐梗荣认罪之后,这些民警就要从徐口中找到证据,无奈徐不能或无法提供,而公安民警又不愿放弃来之不易的战果,只好出此下策——刑讯逼供,没成想这一刑讯逼供却逼出了人命。
其实,透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我们的公安民警执行还是有罪推理那一套。只要公安民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会与之斗智、斗勇,与之打疲劳战,真正的罪犯(初犯或意识薄弱者)由于受不了折磨,就会和盘供认犯罪事实与经过,证据自然也就有了。可是,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是真正的罪犯,又由于受不了折磨,虽然他也会自招犯罪,但他无法供出犯罪经过和提供犯罪证据,这样往往就会发生以上悲剧或发生冤假错案。从这方面分析,有罪推理就是实施刑讯逼供的前提。
在法律上奉行的是无罪推理,也就是在没有证据之前、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推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期间,我们的公安民警就要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去寻找证据,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但是绝对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在派出所还是在公安机关都不应受到体罚,就是犯人也有人身权利,也不能无故受到体罚。
无罪推理实施了多年,可是有罪推理在公安机关依然盛行。徐梗荣就是死于有罪推理、死于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