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方案山寨版也有可取处》一文发表之后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有人说我与“李海林”很要好,这可以理解,因为中国文化就是这样,就算是“熟”,为什么就不可以推荐呢?何况我不知道“他”是谁?“他”叫我推荐也是大家看到的。再说,醉医生的言辞如此的激烈,我也不止一次推荐,这又怎么解释呢?是不是拿“他”出来示众?好了,还是不避嫌好,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不了解我的慢慢了解,了解我的,请继续对下面的话题发表意见。也欢迎大家推荐好文章给我。
邀请你讨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最近,大家讨论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很多,到底一个什么样的多点医师执业办法才是最合适的呢?我曾经邀请网友来帮我草拟,但是始终没有象草拟“医改方案”这样的“热心人”,现在,我将一份“医师多点执业草拟稿”(最原始稿)交给大家讨论,也许你的意见将对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有莫大的帮助!我,等待着你的意见!
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办法草拟稿
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5号)的规定,结合现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师多地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己注册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三、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省辖区内。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地点执业:
1、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三年以上;
2、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
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其所持《医师执业证书》记录内容一致;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5、取得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6、身体健康,能胜任多地点执业工作;
7、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l、省级医师多地点执业申请表;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它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证明;
4、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保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省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6、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负责新增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七、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得超越第一执业地点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八、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办更后原有的多地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地点执业的,必须按本法规定重新办理。
九、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十、医师多地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地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地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地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十二、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1、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2、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十三、多地点执业医师与聘用其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销该执业地点,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有义务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与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
十四、为多地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情况,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十六、医师多地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十七、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