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这里所称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参照税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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