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有嫌歧视中小投资者》


 

《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有嫌歧视中小投资者》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创业板终于在世界金融风暴之年,步履蹒跚地走到了中国资本市场面前。它的推出,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层次与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深度与广度,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同时,通过其示范效应,将进一步拉动民间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创业促就业,进而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对于创业板的制度建设,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颁布了行政规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应该说,监管部门是非常谨慎地推进着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治理、监管等诸方面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同时,有报道称,创业板还将不实行T+0交易、不取消日涨跌幅限制等,这些在其他资本市场行之有效稳市措施,都将有助于未来创业板市场的稳定与创业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但是,在这《暂行办法》中,其第7条的规定却是令人质疑的。该条款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而监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订立这一条款,是“为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借鉴境外成熟市场针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的通行做法。”故从立法出发点看,无疑是立法者希望稳定市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对此,应当予以肯定。

然而,该条款这么表述,有可能出现与现行《证券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不符的情形,有可能产生歧视中小投资者之嫌。《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第37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在中国证券市场,包括自然人、部分法人机构组成的中小投资者,及包括各类基金在内的大机构投资者,是其两大主要构成,从资金面上或许是后者为主,但从数量上前者占绝对优势,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与交易中,不应撇开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而自行其事,却应当反之,即尽可能照顾大多数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不应在中小投资者中间设置栅栏而人为阻隔部分中小投资者实施投资,这样做的后果,只可能为中大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方便。

如果作个不乐观的预测,该条款实施后,是否会产生投资者因存在投资歧视而要求进行反垄断调查,甚至出现相关行政诉讼,也与未可知,这样,或许好心却办了坏事。故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该条款时,宜慎重,前景如何,则拭目以待。

据媒体透露,创业板的投资者准入门槛正在论证中,但可能从三个方面考量,即资金量30万元左右;投资者诚信记录;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并认为,中小投资者将引导其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创业板。有人还举例权证投资不设门槛而导致投资者上访事件频发的事例作为佐证。

对此,我认为,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有些考量值得再思考。

其一,资金量30万元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准入门槛限制的作用,姑且不论有否违反《证券法》、《反垄断法》或歧视之嫌,这本身会导致十几年前曾经出现过的多人合伙投资与几年前发生过的集体委托投资的现象重现,一旦创业板市道看跌,大量纠纷立现。

其二,如何确定诚信记录,本身也是一种难事,能够判定违背诚信的,只是屈指可数的个别人,如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与市场禁入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与通报批评的、被证券业协会公开处理的、被法院刑事判决的等几类人,与绝大多数投资者无涉,就算与证券经纪公司有民事纠纷的股民,既不可能也不应当将与列入其中,如果这样,这门槛的意义在何方?

其三,何为投资经验?做得少但长期投资的,算没有投资经验?而反复炒作且短期投机的,就算有投资经验?显然不能一概而论,法律不能以经济学的标准来定义之。

其四,中小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板,只能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不能人为设置禁入标准后使其投资转向,事实上,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这些年的表现强差人意、不令投资者满意,牛市时,积累大量盈利分红却不分红,熊市时,跑盈大盘能力还逊于普通散户,而管理费照提不误,这些行为现已被监管部门开始规范。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与其设立种种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不如尽快建立创业板做市商制度,以规避风险。事实上,在创业板市场之外的其他市场中,由于没有做市商制度,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做庄行为,有人还以“善庄”自诩,在这里,庄说到底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操纵股价行为,属《证券法》规定应予打击、监管部门应予查处的行为,庄者,并无“善庄”,只有“恶庄”、“奸庄”、“违法的庄”。在创业板市场中,与其规定资金量、诚信记录与投资经验,或许还不如规定持有时限、最低持股数、最低买卖数量等来得可行。

而有人以权证举例作为建立准入门槛的理由,更是欠妥。权证制度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再次出现,是基于对当时的股改、对可分离债发行的配合,权证上马时,设计欠周,规范性文件层次太低,出现几轮暴炒后临时起意,超合约地、突然地、巨量地新设权证,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纠纷,而有纠纷则一定会有信访或诉讼,这是正常现象,在这中间,产生纠纷的原因,既有少数投资者对权证知识无知的因素,也有权证制度设计不周的后果,更有证券经纪公司服务不力的问题,故频发上访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权证不设门槛一项,何况,信访也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更是监管机关了解市场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