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奥巴马政府通过的经济刺激方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为代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有所抬头,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也许放缓了,但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是不会改变的,国际贸易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该特别谨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我以我们事务所最近承办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为视角,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看法与建议,供有关人士参考。
一、案例简介
A公司是一家韩国贸易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签订了购买餐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合作至今已有几年的时间,双方前期的合作比较顺利,签订的合同也非常简单,对货物仅简单约定了规格,关于货物质量检验、索赔时效、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问题都没有约定。从2007年9月份开始,B公司交付的货物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在美国先后出现了扎伤顾客的事故。A公司的美国客户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对美国客户赔偿后,向B公司追偿。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于货品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双方虽然有过凭样品交货的协商,但没有将该交货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封存样品,所以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双方争议很大。A公司在货物交付前后也没有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在向美国客户赔偿的过程中也没有搜集、保存好相关的赔偿依据,而只有一些往来的电子邮件证明A公司已经因货物质量问题向美国客户做出了赔偿。因此,A公司向B公司成功索赔的难度非常大。
二、与本案例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前面介绍的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其中反映的问题却比较有代表性,一些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过程当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也不注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总是想当然地做事,尤其是在和已经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的交往过程中,不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长此以往,定会埋下较大的隐患。在这个案件中,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形式不可忽视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公司采用电子邮件与客户进行商事交往,限于技术的原因,目前这种形式证据的证明效力还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公司在发送正式文件时应谨慎使用。因为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特别注意采用书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最好保存书面合同的正本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对于合同的修改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电话沟通了事。
(二) 签约方名称要准确,签约日期地点要写明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的首部签约双方的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应当写全称,并且应当与商业登记文件上的企业名称以及在合同上所加盖的公司印章的内容一致,以免引起争议。如果合同采用代表人签字生效的方式,那么准确写明签约方名称就更重要了,最好同时将签约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经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此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写明签约日期与地点,这些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等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地点的情况下,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品质条款的约定需谨慎
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它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并可提出索赔。如果合同中品质条款不明确,或没有约定品质条款,买方则可能失去索赔依据。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品质、规格问题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在品质条款中对货物规格、型号、颜色、材质等进行明确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前述案例中的A公司向B公司索赔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货物的质量约定不够明确。
品质条款的制定应该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和准确性,并且应该便于执行。一切空洞的词语应该避免使用,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等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规定。对于有些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此,我们想特别指出,对于凭样品交货的合同,一定要注意对样品的选择,不要一味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质量过高或过低的样品,而且应该做好样品的封存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拿一个产品出来就可以作为货品质量标准。
(四)仲裁机构应选定
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也进行有效约定。
在这里我想指出,并不是约定本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一定有利。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韩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那么假设仲裁裁决对A公司有利,但是B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则由韩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要想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承认和执行,还要履行一系列的认证手续,并且最终不一定能够得到承认和协助执行。所以对于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定要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交易情况,选择对争议解决和仲裁裁决执行最有利的方式。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推荐的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