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临汾铁路分局对416名“自谋职业”人员错误“买断工龄”问题的情况及诉求


 

  我们是原临汾铁路分局员工,原临汾铁路分局于1998年6月,开始实施增效再就业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原临汾铁路分局的有关领导为完成原北京路局下达的减员、增效考核指标,在为职工办理 “自谋职业”时,未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并且违反法定程序,强行为员工办理了“买断工龄”,不但没有对我们进行妥善的安排,反而终止了我们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将职工工龄归零。03年(临汾铁路分局与太原铁路分局合并时)才将我们的档案寄存在临汾市尧都区一职业中介所。企业在没报地方劳动部门核实、认定、备案,也没遵循法定程序之规定,完善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我们推向了“社会
  
  原临汾铁路分局这种超越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滥用职权、欺骗国家和职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谋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信访事项的发生,给党和国家及企业造成了严重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而现在,这种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还在继续 延续着
   
  理由和政策、法律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七、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重大特殊情况,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十一: 《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一方以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利。”
   十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四、 铁劳卫《1998》1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自谋职业人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救济金”,“企业应先协调地方劳动部门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法规、程序办理”,“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反对弄虚做假”。
   十五、中发《1998》10号 劳社部发《1998》8号以及劳社部发《1999》33号:着重强调 “中央及部直属企业在实“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应先报地方省级劳动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备案方可实施”“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为本企业职工办理有关手续
    综合上叙理由:原临汾分局在实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为职工办理“自谋职业”中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利用宣传、鼓励、动员、激励、隐瞒真相等手段,在没有报省劳动部门备案、准许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法定程序。表面上看为职工办理“自谋职业”,实际上为完成上级考核指标,为规避社会责任,强行为职工办理的是“买断工龄”将职工工龄归零。并以“协商一致”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目的的事实。 
    这说明:自98.6以来,原临汾分局与所谓的“自谋职业”人员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带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的无效合同。
    而现在的太原铁路局在不明(原临汾分局)事实的情况下,将错一味推给职工,在解决“98.6”问题时,采取隐瞒、谎报、缓报,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继续规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法定程序解决问题的做法,直接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引发了重复集体到京上访,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对待到京上访人员时,太原铁路局违反规定滥用警力,对“自谋职业”人员采取围、追、堵、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多次非法将上访人员扣压到怀柔茶坞铁路地区,先后将贺庆薛有信 雷时平 王小明 李天保 封德跃 韩来成等人实施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而又在归属地,对“98.6”上访人员实施二十四小时跟踪、监控,扰乱了“自谋职业”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
    原临汾铁路分局在为职工办理98.6“自谋职业”时,违规办理“买断工龄”这一事实的问题中有着错综复杂的因素。但太原铁路局应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本着对职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们希望太原铁路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并遵循法定程序之规定,尽快解决“98.6”问题,共创和谐社会。
   
    提出以下几种建议:
     一、因客观存在“买断工龄”这一不可否认的事实,建议企业全部招回 并重新处理。
     二、如果企业还是不承认“买断工龄”的事实。那么,建议企业尽快落实、恢复“买断”职工原有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和职工档案。协调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转移各种社会关系,并协助职工,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国家扶持“自谋职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各种手续,赔偿因企业的过错 给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从而,使这批职工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谋职业。
     三、因当时企业未按行政法规规定报省级地方劳动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备案后实施, 造成地方政府拒决接收我们这些所谓的“自谋职业人员”,说明企业已经违法 。根据《劳动法》之规定: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订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我们一致要求: 复职 并继续工作
    
    望太原铁路局在法定时效内给出明确答复。如果在此期限内,我们的正当要求仍得不到合理答复和解决,势必逼迫我们向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申诉。
                                                                                                                                                                            
                                                                                                   原临汾分局“98.6”自谋职业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