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漫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一

 

读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点儿兴奋,也有点儿说不出的感觉,这就是感觉这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似乎我们老百姓没有什么事。怎么看都像是政府赐予我们这些愚民的。

 

首先,这个人权计划很神秘,怎么搞出来的,我们老百姓一点儿不知道,不管怎么样,这项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的大事既然名称叫人权行动计划,自然应该有我们这些老百姓加入,起码应该让我们投一票,支持一下。当然如果最好有全体公民参与讨论更是好事,没有全国老百姓参与怎么叫人权行动计划?

 

第二,这个人权计划好像和宪法有点关系,好像又离得很远,例如,宪法中已经明明白白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不知道为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点儿没有提到,不过也许“宪法”里提到的老百姓的这些权利由于太简单,可操作性低,所以这次人权计划看起来规定的很具体,有了一定得操作性,不会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不过这样一来,会不会让人们误读宪法里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原来就是这个人权计划中所指的意思。那就大大给宪法打了折扣了。

我现在最担心的是电视台又会找一些所谓专家来解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再好的东西,到了这些歪嘴和尚嘴里又不知道变出什么味道来。

不管怎么样,“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出台总是个好事,希望以后那种“躲猫猫”,“俯卧撑”等恶性侵犯人权事件以及老百姓由于批评政府而被任意抓捕的事由此而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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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