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南海”商标事件搞得沸沸扬扬,其背后的文化意味值得解读。
在不同的时期,特定社会文化语境赋予某个符号的文化意义和价值内涵是会变化的,特定时期的社会成员对于这个符号意义的解读也是如此。如果在崇尚神权、敌视商业、反对消费的宗教社会,我们很难想象哪个企业敢于用代表着神圣权威意味的符号来命名商品,这会被视为“亵渎”。在今天这样一个世俗化的、宽容、平等、鼓励消费的商业社会,商品命名方面的忌讳在很大程度上被打破了,商品的名称更多是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与别的商品进行区别,或者利用某些人们耳熟能详的符号(它既可能是政治化的,比如“人民大会堂”、“中南海”,也可能是非常商业化的,比如某些著名人物、地点的名字等)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对此,我觉得不必上纲上线,可以用经济法来规范,而不是人为地给它设置政治或者道德禁忌。
“中南海”商标的命名,有其历史渊源,我记得至迟80年代就有了,当时没有人觉得不妥。其实在改革开放前,革命标志(比如“井冈山”、“红旗”、“人民大会堂”等)被用作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红旗”就是一个我们常见的品牌。在那个时期,这种现象似乎不带有商业是色彩或亵渎意味,而是革命的标志,是企业领导政治正确的体现,也是革命符号泛化到我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结果(就像人们起名字的时候总是喜欢和革命符号挂钩)。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革命符号商业化的情况的确存在,但是和其他著名符号的商业化似乎没有差别,都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比如经常看到拿西方的某些地名作为房地产的广告或者某别墅区的名称),其实消费者对之早就适应了,既不会产生太大的积极作用,也不会产生太大的消极作用。
当然,是不是任何非商业化的符号都可以被商业化地利用,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是在一个开放、平等的现代社会,什么样的符号可以用作商标,什么不可以用作商标,至少不应该通过祭起“道德大棒”或者简单以政治的理由来解决,而是要经过民主的讨论,不妨看看大家是怎么看的。我不了解美国的商标法,但是我猜测,如果一个商家用耶稣基督的名字命名一种烟酒,估计即使法律允许,美国的大众恐怕不会允许,但是用白宫或五角大楼来命名,估计问题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