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 第一篇 第十一章 论地租【注解】


 
赵永安
 
第一篇
论劳动生产力增进的原因,并论劳动生产物自然而然地
分配给各阶级人民的顺序 
  
第十一章 论地租

 

原文:
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留给他。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要设法把超过额留为己有,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诚然,有时由于存心宽大,更经常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同样,有时也由于无知(但比较少见),租地人缴纳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甘愿承受比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略低的利润。但这一数额,仍可视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谓自然地租,当然是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地租。
【注解】155
斯密在这一章节重点要通论构成商品价格中的非常重要部分即地租。
①斯密道明地租的真实概念,即“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
②(为了便于理解斯密关于地租的论述,我首先在这里做出进一步解释,因为当土地成为私有财产之后便形成了土地出租人和租地人,土地出租人占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租地人占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出租人依靠所有权获取自己的利益,租地人依靠使用权获取利益。这二者之间[地主与农民]存在着互相依存关系,正因为这种依存关系才形成地租概念和实质。)
斯密分析了地租由四部分构成:仅足补偿他用以其一,提供种子、其二,支付工资、其三,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其四,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
③这里斯密要说明的是地租是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因使用土地种植农作物的租赁费用,从地主方面来讲永远不会让农民获得除地租以外一点点利益,从农民方面来讲也不会缴纳除地租之外的利益。
④斯密通过论证明确“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由此进一步说明了地租概念中的那句话。
⑤斯密这里主要是明确什么是“自然地租”的概念,自然地租是出租人与租地人都愿意接受的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的数额,且是租地人向出租人按照这一价格缴纳的地租。
 
原文:
也许有人认为,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无疑地,有些时候,情况可只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而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而且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本,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象改良是由他出资本搞的。
有时,地主对于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也耍求地租。例如,克尔普是一种海草。这种海草一经燃烧,即可成为制造玻璃和肥皂以及其他用途所需要的硷盐。不列颠几个地方,尤其是苏格兰,都生产这种海草。它生于高潮能达到的岩石上,这些岩石每日被海潮淹没两次,所以,生在这些岩石上的海草,绝不是通过人力而增多的。但是,对于以生产这种海草的海岸为界的所有地,地主也要求地租,象他们对谷田要求地租一样。
设得兰群岛附近,产鱼极为丰富。鱼成为居民食粮的大部分。但是,居民要从水产物获利,就不能不住在近海地带。因此,该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由土地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这种地租部分是以鱼缴纳的。鱼这种商品价格中含有地租成分是很少见的,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它的实例。
【注解】156
①这里又讨论了一个新的课题,地租与土地改良关系问题。
课题来源:对于地租的认识在当时的英国或欧洲还有一种观点,就是“也许有人认为,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
②斯密讨论:
其一:首先承认上述观点,同时指出“有些时候,情况可只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
其二:土地改良范围主要是“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
其三:关于土地改良费用来源,“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
其四,关于土地改良费用承担,“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本,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象改良是由他出资本搞的。”
其五,关于土地改良方式,一种是利用人力改良,一种是无需人力改良,利用人力改良的收取地租趋于合理,“有时,地主对于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也耍求地租。”斯密认为无需人力改良的收取地租就不合理。
③这里涉及到地租另一个课题就是地租类型,其实斯密已经划分了地租类型,即农田地租和海田地租,只有将地租类型划分清楚我们才能看出这两种地租不同性质。斯密对海田地租分析,其一,地租比例,是“该地(海田)地主所收的地租,就不是和农民由土地上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而是和他由土地和海上这两方面所能获得的利益成比例。”其二,“这种地租部分是以鱼缴纳的。鱼这种商品价格中含有地租成分是很少见的。”
 
原文:
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
只有这样的土地生产物,才能经常送往市场售卖,即其普通价格,足够补还产物上市所需要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普通价格超过这限度,其剩余部分自然归作土地地租。若不超过这限度,货物虽可运往市场售卖,但不能提供地租。价格是否超过这限度,取决于需求。
土地生产物中,有些物品的需求,使得它们在市场售卖的价格,总是超过其原费;有些物品的售价,或是超过或是不超过其原费。前者,总能给地主提供地租;后者,随着不同情况,有时能提供地租,有时不能提供地租。
所以应当注意,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一商品上市所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但这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商品价格有高有低,换言之,因为这商品价格,是大大超过或稍稍超过足够支付工费及利润的数额,或是仅够支付工资及利润。
【注解】157
①斯密将地租归纳为一种垄断价格,其实斯密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地租的特性,其一,地租是构成了商品价格其中主要一部分,其二,地租是出租人与租地人双方在自然地租基础上达成的契约。其三,地租构建时是参照当时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的,其四,地租不是由于竞争结果形成的,或地租并没有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斯密总结“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
当然,斯密这里所讲到的“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是地租确立的依据,注意斯密强调的是地租是依据“租地人(农民)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而不是依据“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更不可能是依据“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
②斯密所要说明的是农产品价格问题,其一,指明农产品价格只是一种普通价格;其二,指明农产品普通价格构成是由“足够补还产物上市所需要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其三,指明农产品市场价格高出普通价格部分的分配给地租,由农民缴纳给地主;其四,指明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普通价格(地租),尽管可以销售,但是农民就不能按照原有地租数额缴纳地租;其五,指明地租这种普通价格的变动取决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
③斯密通过论证进一步明确,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很大,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会增加;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减少,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低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会减少;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平均,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等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是原有的数额。
④斯密这里主要分析构成商品价格的地租与构成商品价格的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区别。
区别在于“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具体讲“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一商品上市所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工资和利润决定商品价格)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具体讲“这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商品价格有高有低。”(商品价格决定地租)
 
原文:
我把本章分为以下三节,专门讨论:第一,总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土地生产物;第三,这两种原生产物,彼此互相比较或和制造品比较,在不同改良阶段,所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上的变动。
【注解】158
①斯密明确论述地租将划分三个方面。
②农作物生产基本稳定状态下地租的分析研究。
③农作物生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下地租的分析研究。
④阐述农作物生产在基本稳定状态下和处于不稳定状态下之间的关系;以及分析在不同的改良阶段它们自然产生的相对价值变动状况。
 
小结:
 
斯密在《论地租》章节中阐释的重要观点是:
1.斯密观点:“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
2.斯密观点:地租由四部分构成:其一,提供种子、其二,支付工资、其三,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其四,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
3.斯密观点:“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
4.斯密观点:对于“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
其一:首先承认上述观点,同时指出“有些时候,情况可只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这样,但不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
其二:土地改良范围主要是“对于未经改良的土地,地主也要求地租。”
其三:关于土地改良费用来源,“所谓改良费用的利息或利润,一般只是这原有地租的附加额。”
其四,关于土地改良费用承担,“改良土地,未必都由地主出资本,有时是由租地人出资本。不过,在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增加地租,好象改良是由他出资本搞的。”
其五,关于土地改良方式,一种是利用人力改良,一种是无需人力改良,利用人力改良的收取地租趋于合理,“有时,地主对于完全不能由人力改良的自然物,也耍求地租。”斯密认为无需人力改良的收取地租就不合理。
5.斯密观点: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地租的特性,其一,地租是构成了商品价格其中主要一部分,其二,地租是出租人与租地人双方在自然地租基础上达成的契约。其三,地租构建时是参照当时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的,其四,地租不是由于竞争结果形成的,或地租并没有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斯密总结“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
6.斯密观点:地租收取依据“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是地租确立的依据,注意斯密强调的是地租是依据“租地人(农民)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而不是依据“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更不可能是依据“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
7.斯密观点:农产品价格,其一,指明农产品价格只是一种普通价格;其二,指明农产品普通价格构成是由“足够补还产物上市所需要垫付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其三,指明农产品市场价格高出普通价格部分的分配给地租,由农民缴纳给地主;其四,指明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普通价格(地租),尽管可以销售,但是农民就不能按照原有地租数额缴纳地租;其五,指明地租这种普通价格的变动取决于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
8.斯密观点: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很大,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高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会增加;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减少,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低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会减少;如果市场对农产品需求平均,农产品普通价格就会等于市场价格,此时农民缴纳的地租就是原有的数额。
9.斯密观点:构成商品价格的地租与构成商品价格的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区别。区别在于“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具体讲“商品的价格的有高有低是因为这一商品上市所须支付的工资与利润有高有低。”(工资和利润决定商品价格)而“地租的高低,却是价格高低的结果。”具体讲“这商品能提供高地租,能提供低地租,或不能提供地租,却是因为这商品价格有高有低。”(商品价格决定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