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集!中南海烟标


   报道称:商评委从事商标事务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像“中南海”这样的商标实际上目前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北京”等等,还有很多以地名和著名景点做商标的,都是在现行《商标法》之前注册的商标,属于历史形成的,法律不会“溯及既往”。用现在的规定撤销过去的注册商标,法律依据不足,也是对商标所有人的不公平,也是一种浪费。另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商标注册一定期限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同时,现行《商标法》也在最后第64条写明:“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认为,这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不会“溯及既往”是对的,“用现在的规定撤销过去的注册商标”,也是不可行的,现行《商标法》也确实在最后第64条写明:“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但是,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什么不在续展注册时依据新法律规定不予续展注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