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元土地制度应走向统一


中国二元土地制度应走向统一
 
 

 

中国数千年文明史,关于土地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国有,其表现形式或曰王有或曰公有,一为私有,其表现形式为不特定主体,以市场需求而定。夏商周三代主要为国有,三代以后主要为私有,1949年以来以国有为主。

 

国有制是相对比较落后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人类土地制度中的比较原始的阶段,在当代世界各国中已属鲜见。国有制的要害在于国家对土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通过规定土地的特殊主体兼用途分立,彻底保证土地红利尽归国家享有,这是一个与身份、等级社会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是与现代的契约社会背道而驰的。夏商周三代显然是比较典型的奴隶社会,现代的国有制也早被哈耶克等思想家所预言为通向奴役之路,人类从古到今最为彻底的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国家前苏联早已经不复存在。

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性质本能冲突。因为国家天然不能私有私用,不能有占领财富的企图和冲动,否则任何私人都将不是国家的对手。国家执掌公平,不应直接参与对财富的控制和占有,是公认的对国家公权的文明认定,这也是有限政府的基本常识。一旦确认土地的国有化,一切私人利益必将难以得到平等保护。在实现中,因为土地不能从市场中自由获得,已经使除国家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严重阻碍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制度经济学认为,国有制是最不文明的,因为土地是支撑人类一切文明活动的基本平台,无私产无人格,也无主体,自然也无文明,而人类的自利性和私有制的先验性,意味着争夺土地注定成为这种社会制度无法克服的痼疾,造成人类公权与私权的绝大冲突,直至摧毁一切私有财产。倒不如认同土地私有制,因为市场的自发调节规律自然形成相对均衡合理的配置,再没有人试图通过公权获取土地,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不会造成土地的集中,还能使国家政权解下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中国历史上几个有名的盛世,恰恰是因为实行土地私有制,自耕农成为大部分土地的主人,那些自耕农用现代话语表述即是当时社会的中产阶级,他们的大量存在导致了社会的稳定与持续繁荣。田连阡陌的地主和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贫农都不是私有制下的主流人群,相反他们绝对是少数,这就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真相。

私有制是所有制中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人的自利性最自然的流露,是市场制度存在的基石。

从农村包围城市到城市包围农村,土地制度完成一个轮回。以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战术,使中共于1949年成功建政,开始实行的是农村土地农民私有,但很快演变成农民集体所有,又逐渐过渡到今天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现在大量的征地形成了愈演愈烈的城市包围农村的大趋势,最后难免可能形成彻底的国有制,这是最值得忧虑的!二元土地制度遭到了农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普遍反抗,因为对普通人权益的伤害已经大大超过了英国的圈地运动。

中国土地制度演进的当代史,无论是国有制还是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制,都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围绕他们之间斗来斗去没解,准确来说都不是土地私有制应该追求的形式。土地私有制是无主体变奏,规定土地权利主体的特殊身份是危险的。私有制是对一切人的开放,是彻底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这是土地制度走向自由,也是人走向自由的必然之路。

逐渐缩小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特性,将其从行政法、管理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交给民法调整。“土地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对土地私有制的尊重和保护,使自由的土地不再因为身份、用途而造成人为的歧视性的制度瓶颈,这是市场对土地这种要素资源的本能要求。

目前的二元土地制度演进主要围绕使用权交易生发,由此带来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已经将其弊端暴露无遗,建立统一的制度交易平台已经日渐成熟。

二元土地制度必须走向统一,无差别的、自由的土地客体期待着她的无差别的、自由的土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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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