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人大代表选举的比例城乡之间就有很大差别,城市人口中产生的人大代表比例远远高于农村居民中产生的比例。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政治、经济利益的表达,客观上也限制了人民代表大会更广泛的代表性,影响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还有在民事索赔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受害程度下,对农村居民的赔偿远远少于城市居民获得的赔偿。这已成为广为社会诟病的“命价”问题。
上述现象和问题的存在,其根本原因都源于目前实行的对于社会和人口的“城乡二元化”管理制度。
作为公民,不论是“城里人”或“乡里人”,出生在何处、居住在何方,本来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公民的迁徙自由等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重申《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的精神。目前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已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我国均已在上述两份国际公约上签署。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自由迁徙这项权利,但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实行区别对待的城乡分治政策。有学者认为,《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开始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严格限制,这在事实上以一般法律否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然而这一涉嫌侵害宪法权威、涉嫌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条例,却延续至今。在此后通过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均只字未提,默认了《户口登记条例》对公民迁徙自由的限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并将继续深化和扩大改革,人们越来越迫切地需要迁徙自由,而原有的户籍制度越来越现出严重的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人权问题。
正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隔政策取向,导致了各种公共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也不平等,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比如学校、医院等资源至今仍集中在城市。城市中小学校的人均公用经费数十倍于农村中小学校,农民生病亦无法得到与城里人一样优良的医疗服务。福利资源分配方面也是如此,全国500多万名五保户,过去一直由农民供养农村孤寡老人,而城市孤寡老人则多由公共财政供养。城市管理者们在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时,也往往忽略了大量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
如果不尽快改革户籍制度,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国境之内的迁徙自由,就永远也无法打破城乡二元化的藩篱。这一方面阻碍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总体上降低生产效率,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将加深并扩大城乡矛盾。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任何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都会加剧部门、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可喜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在郑州、上海、重庆等地,已开始尝试通过对现行户籍管理的调整,逐步淡化基于城乡两种户籍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在教育、医疗、交通、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率先尝试弱化或取消城乡之间的差别。这些与时俱进的做法受到社会的肯定,值得推广。
城乡二元化的管理制度,在今天已如同旧王朝时期老太太的裹脚布,严重影响国家社会进步的步伐。公安部、民政部、社会保障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对目前的城乡二元化下管理制度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倾听来自民间的呼声,研究新时期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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