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新税法一律都不准扣除。
财税[2009]33号徐新规定: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在规定的幅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利好!证券行业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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