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处理实务


  职工教育经费,按会计制度或准则处理,应该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有规定的如:软件开发企业可当年全部扣除。

  举例说明:2007年余额5万。从2008年开始会计核算按2.5%计提,08年计提10万,实际开支8万。2009年计提15万,实际开支13万。

  2008年实际开支的8万,应先使用上年结余的5万,即08年影响应纳税的只有3万的发生额,纳税调增7万。09年只需调增15-13=2万。

  若2008年实际开支为35万,则先使用07年结余的5万,再按2.5%的比例在税前扣除金额10万,尚有20万当年不能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若2009年按会计计提数仍为25万,实际开支10万,则,当年可税前扣除数为25万(因为20+10=30大于25),尚有30-25=5万留待以后年度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属于该项目列支的范围的开支,应先予以调整。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